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有什麼區別 謝謝所有回答的朋友

時間 2022-01-09 02:45:10

1樓:愛穿拖鞋

1.工傷鑑定就是勞動能力鑑定,兩者沒有區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後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諮詢一下。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就是勞動能力鑑定,沒有區別。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必須先行進行工傷認定,傷情相對穩定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樓:

工傷叫做認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是落實工傷待遇的兩個階段。

工傷認定是定性,由社保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確定當事人所遭遇的傷害是不是屬於法律上的「工傷」。這是後面一切待遇的基礎。因為是行政行為,所以不服的話可以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鑑定是定量,看有沒有留下傷殘、傷殘到什麼程度。在認定工傷之後,另行申請。它決定了當事人能不能拿到、拿到多少傷殘待遇。

如果只認定了工傷,沒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或者鑑定了沒有達到等級,那麼當事人只能要求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停工留薪期間正常工資和必要的護理費,沒有傷殘待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該委員會是多個部門派代表組成的,這個結論不被看作行政行為。所以如果不服,只能向上一級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沒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可能。

希望能幫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相等,說的是同一件事,就是勞動能力鑑定

只不過一般簡稱為鑑定,就是判斷你工傷的嚴重程度的,結果為無等級和1-10級。

如果你問的是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區別,那這就是兩碼事了。工傷後先申請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沒有認定就沒法鑑定。

認定是必須的,鑑定不是必須的。認定不要錢,鑑定要錢。認定一般出結果快,鑑定一般出結果慢。

認定是規定必須單位30日內申請個人1年內申請,鑑定是傷情穩定後有需要的申請。認定是去社保局工傷認定科,鑑定是去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是工傷認定還是傷殘等級鑑定呢。 工傷認定由人社部門進行認定,確定你是否是「因公受傷」。

做完工傷認定後,才能做傷殘等級鑑定,一般是用來確定受傷嚴重程度的,共分10個等級,最後直接影響傷殘待遇。

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你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一般在同乙個行政區域內,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由乙個部門完成。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一般由兩種: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如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養老保險**滿15年的,男的滿50,女滿45就可以病退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發生後要做兩件事,即工傷及傷殘等級的認定和鑑定,這分別需要兩個程式和兩個部門完成。那麼,二者到底有何區別呢?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往往對糾紛處理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實踐中,二者之間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申請部門不同。

根據新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傷認定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請;而勞動能力鑑定則是該向當地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所組成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申請。

二、審查程式不同。

在發生工傷後,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後30天內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會根據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醫療工傷診斷書、企業工傷報告等資料,在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而勞動能力鑑定行為則是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以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也可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三、法律效力不同。

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後被駁回的,工傷認定結論即生效,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和證明力;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在被司法機關採信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對當事人無影響。

四、法律後果不同。

工傷認定結論一經作出,如果認定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就可以享受報銷**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待遇,工傷醫療期還可領取工傷津貼;而勞動能力鑑定主要是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如果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則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領取傷殘撫卹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救濟途徑不同。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的時效是多久?從什麼時候起算?謝謝!!

7樓:匿名使用者

傷殘等級鑑定的時效,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8樓:羅長江律師

自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1.申請人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應提交材料:

①職工因工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②《工傷認定決定書》影印件(未經原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的或事業單位人員工傷的,提交單位的委託鑑定書);

③醫療終結結論及工傷**的病歷,檢查化驗單等有關資料;

④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影印件;

⑤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樓:匿名使用者

分兩種情況的;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待基本**後作勞動能力鑑定,不過時效。當然越早越好!當然越早越好。

一般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下來?大概等多長時間可以拿到賠償款?謝謝

10樓:戀翼

這和單位是不是給你繳納社保有關係,如果沒有繳納社保,那麼你直接和單位協商或者去仲裁委起訴要求支付工傷賠償,仲裁時間30-45天。

如果單位有繳納是社保,鑑定結果出來15天之後去社保局申請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社保大概乙個月左右會出來第一筆賠償(具體以社保局的辦公時間為準)。

之後你離職可以再向社保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最後一筆是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一般是自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材料遞交之日起60日內有結果,特殊情況可後延30日,也就是最遲90日內會有結果。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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