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鑑定人的迴避為什麼由指派或聘請的一方決定?

時間 2025-01-02 22:45:17

1樓:網友

刑訴中,只有公檢法三機關才有資格啟動鑑定程式。

不是說當事人不能去鑑定,而是當事人自己去鑑定機構花錢做鑑定,出來的結果只能做參考,不能做定案依據。)

刑事訴訟裡的鑑定機構分為兩類:

1.偵查機關內部自己設的。

2.社會上成立的。

由於迴避問題,法院不能自設鑑定機構。

只有公安,檢院可以自設鑑定機構。

公,檢的鑑定機構不對外。

所以在自訴案件中 法院只能委派社會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刑訴中的原則是「誰決定,誰迴避」

因為有權聘請或指派的主體只有公檢法,沒有當事人,所以沒有另一方不服這一說。

這是我聽錄音整理出來的筆記!原文打出來的!你複習真細緻!一般人兒我不告訴他!】

2樓:小花捲

刑訴中對於鑑定人的迴避情形適用對審判人員的迴避,有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定迴避,鑑定人的迴避由指派或聘請的一方決定是因為他們要麼是鑑定人的上級要麼是他們的酬金支付人,是有決定權的。另一方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複議,這也是對他們的救濟,因為刑訴中的迴避情形都是法定的,所以很少會出現不公平的情形。

3樓:濤聲海韻

刑訴中鑑定人的迴避,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4樓:網友

不服可以提出異議,但決定權在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檢查委員會。

另外,問題中的前提不對,要求迴避是當事人都享有的,不是單獨哪一方,而決定是否應該回避的是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審判委員會、檢查委員會。

5樓:網友

鑑定人一般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指派的,當然需要回避也由他們決定。

比如說是鑑定人是公安機關指派的,你說另一方是誰吧?

總不可能是訴訟參與人吧?

如果訴訟參與人不服的話,可以參照法律條文去申請複議等等,相信你也懂。

6樓:人去桃風

如有法定理由可以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如沒有法定理由則當庭駁回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刑事訴訟鑑定人迴避規定是什麼?

7樓:金雅東

刑事訴訟鑑定人迴避規定是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此滲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向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

構提出申請,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鑑定機構決定不迴避的,申請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撤銷鑑定委託。

一、民事訴訟法法官迴避情形具體有哪些。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虧並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

4)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銷扒跡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刑事訴訟審判人員的迴避由誰決定

8樓:夏振超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審神空顫判中游敗,審判人員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院長擔任審判人虧肆員的,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刑訴中迴避的決定主體是什麼

9樓:王長玉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巖族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粗舉弊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一、法院如何處理迴避申請?

迴避方式有兩種自行迴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於審判人員,陪審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由審判決定迴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迴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迴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於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對當答寬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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