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請參見:《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
具體是: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樓:網友
如是否要孩子的問題現在也算了。
婚姻法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3樓:侃民生看社會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種情形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4樓:51cto鄧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只要舉證證明具有上述法定情節之一的,就可以證明感情破裂,法院便會據此判決雙方離婚。
5樓:網友
經濟。孩子。小三。父母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6樓:一九老仙
你好!《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了多種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作為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很清楚 不好意思。
法律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8樓:命中註定的
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
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已經規定了)
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如何解釋
9樓:言子o峓
沒用法律上的解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准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種情形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三、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八、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第五項 具體內容是什麼?
10樓:網友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三款第五項 具體內容是什麼?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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