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複議中可作為複議依據,在行政訴訟中則只能作為審判參照的是

時間 2025-03-10 10:35:20

1樓:網友

a.行政規章。

行政複議條例規定,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為依據。民族自治地方的複議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部、委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釋出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經***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制定、釋出的規章。所謂「參照」,是指法院需對規章進行審查,當規章符合法律法規時,則適用規章,使其成為定案依據,反之,則不適用。

2樓:網友

a 行政規章!行政訴訟中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地的行政訴訟,行政法規可以使用行政訴訟。而行政法規是省級人民**根據需要制定的規章,期滿一年如果繼續實行需要提請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不太清楚。

所以是行政法規!

行政訴訟相較於行政複議最大的特點是

3樓:姚吉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乎正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我國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共同之處是

4樓:陳琦

法律分析: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救濟的兩種最為有效的方式,二者的緊密聯絡表現在多方面。二者在設計的目的上是一致的,都具有救濟性。

法律依據敗納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察晌》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茄手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經複議的行政案件,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成為被告的是

5樓:趙軍

經複議的行政案件,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成為被告的是: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行政案件經複議由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複議機關為被告人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機關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複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行政複議是進行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式

6樓:彭宗輝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自由選擇關係,即可以先複議再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這取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選擇。

但是特殊情況下,必須經過複議方可訴訟。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訴訟。

比如:《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複議。

一、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又有著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

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判,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於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根據行政複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複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判;第二,依賴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為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係,或者沒餘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係,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複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複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複議案件,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使職權。

二、行政復敏衡議的方式。

行政複議的方式,一般採用書面的形式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枯拿滾,如果確有書寫困難的,可以申請口頭複議。行政複議的審查內容,行政複議案件不僅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不同在於什麼

7樓:陳友聯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悄衝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複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複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幾種情形啟慶殲。

1、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兩個以上當事人為物件所形成的行政法律關係差洞中,原告以外的當事人與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到原告與他人之間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特定行政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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