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25年工傷,2025年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怎樣賠償

時間 2025-03-30 02:25:20

1樓:草民學法

1、工傷職工相應的傷殘等級達到5至10級之間,經本人提出或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可享受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醫療補助金,關於具體的剛性數額,由當事人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制定,因此,建議當事人諮詢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這裡能夠提供的僅僅是依據***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給出的原則。

對於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達到1至4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退休後依法享受相關退休金待遇。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36條、37條。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員工工傷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3樓:張譯文

法律分析:員工因工負傷,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係,否則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埋薯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彎鏈者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喚伏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勞動關係後還能否要求工傷賠償

4樓:季金鳳

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期間,解除勞動關係後同樣可以要求工傷賠償。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鬥散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橡銷攜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梁伏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職工因為工傷勞動關係解除後有那些賠償

5樓:姜超

一、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的情形。

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職工因為工傷而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得到哪些賠償?

因工傷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非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三、解除勞動關係後,職工後續發生的醫療費用企業是否承擔?

針對這個說法,有以下四種觀點:

1、用人單位無須承擔工傷後續**費。

2、工傷職工受傷是在工作期間受傷,所發生的**費用是發生工傷後的延續**,後續**費用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3、工傷職工後續**費用的承擔以超出醫療補助部分為限,如果工傷職工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不足以支付後續**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就超出醫療補助金的範圍的部分予以承擔。

4、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時,工傷職工可以自願書面申請不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之後**該工傷部位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按規定支付。

如果後續工傷**費用數額巨大,已遠遠超出工傷職工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數額,則應賦予勞動者合法合理的救濟手段,而不能一概不予給付,否則有悖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對工傷職工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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