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使用者名稱和他人的姓名完全重名時,算侵犯他人姓名權嗎?

時間 2025-04-10 06:45:21

1樓:來抽

我認為這是不算的,在網路上起名字本來就是自己隨便亂想的,在一起的時候又不知道會不會和別人重名,侵犯他人的姓名權是故意的才算。

2樓:獨身女王

這個情況應該分為兩類,如果是故意的,那這就可以納入侵犯別人姓名權的考慮範圍內,但如果真的是無意而為之的話,那應該不算是侵權行為。

3樓:網友

我還沒見過這種情況,不過我感覺這應該不算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姓名權應該是指對他人的姓名進行惡意的修改之類的,這種都不是故意的,而是無意的。

4樓:明澈又深湛灬小鯉

每個人的想法都不一樣,我認為這就不算侵犯姓名權,那麼多的字,只准你用這個不准我用啊,我用的時候也不知道你也使用了這個字啊。

5樓:沉夜孤星

有的人網路使用者名稱就是瞎想的,那可能一不小心就和別人起重了,難道還有因此去改嗎?相反,我認為這還是一種緣分。漢字萬萬千千,兩個人能夠起到一起,真的是一種緣分。

6樓:bd小葵

那麼多的網路使用者名稱怎麼會起重了呢,可能我經歷的比較少,還沒遇到過這種情況,我單純的認為這不應該算作侵犯姓名權,他又不知道會重名。

7樓:小知47385薪傻

那麼多的網名,非要和別人起重了,那隻能說明這個人她本來就是想要和別人起一樣的使用者名稱,這個人的居心就不良,那可能真的要小心一下。

8樓:迎新蝶

當你和別人的使用者名稱相同的時候,**會提示你的,你改了之後肯定不能一樣了呀。那怎麼會牽涉到姓名權的問題呢?按理說不應該呀。

9樓:猴01192沼郵

這種情況我也遇到過,因為有的時候像有的那種**,你註冊使用者名稱的時候就是比較麻煩,總是會一樣。但是你改了之後就會不一樣了呀。

重名也算侵犯姓名權嗎

10樓:周業懇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重名是不會構成侵犯毀襲姓名權的,同姓同名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多的,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是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

1、侵害行為。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纖譁兄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

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

2、行為人的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蘆伏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

3、損害後果。

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4、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並無實質差別,但是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同名侵犯姓名權嗎

11樓:劉依

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碰塵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拍賀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同名是否侵犯姓名權

12樓:班丘飛桖

同名不屬於 侵犯姓名權 ,就算故意該名改成同名也不構成侵權,不能因為張三先用了這個姓名就不允許李四再用這個姓名,這完全是說不通也行不通的。但利用同名造成混淆並獲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涉嫌侵權。梁悄橘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橡團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運慎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侵犯姓名權的情況有哪些

13樓:李俐

1、干涉:即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2、盜用:即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

3、假冒:即冒名頂替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兆塵盯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五條兄褲。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族和名權或者名稱權。

把別人的曾用名發到網上屬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嗎

14樓:網友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如果只是單純發到網上,並不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但是如果他人的曾用名屬於什麼「狗蛋」之類的名字,而你發到網上大肆散播這一情況,那麼就不是侵犯姓名權的問題了,可能涉嫌侵犯私隱權或者名譽權。

15樓:香草蛋糕

不算吧重複的名字有太多了再說他有沒把他的名字申請專利不受法律管轄的。

16樓:網友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該條說明公民姓名權的權能是 決定、使用、改變,而他人侵犯的方式是干涉、盜用、假冒,所以把曾用名發到網上的行為不屬於干涉、盜用、假冒之列,不侵犯姓名權,但是公民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以把曾用名發到網上應該在不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的限度內是合法的。

17樓:網友

能否說得具體點呢,什麼叫「發到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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