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麗珍
如果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如何解除關係就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如果雙方已經於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那麼符合事實婚姻要求,可以解除婚姻關係。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那麼僅需要解除同居關係。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滿足事實婚姻條件,是按照事實婚姻進行處理。那麼解除婚姻關係我國有兩種方式,我們先說一下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乙個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說,現在夫妻雙方先要去民政局進行申請。
30天后,若雙方都沒有反悔,再一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經過立案,**審理,最後拿到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相較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更多的解決夫妻間有爭議的問題,如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子女撫養權歸誰或債務該如何承擔等問題。
因此,如果夫妻對於上述問題產生分歧,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需要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作為男方,訴權是受到部分限制的。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
專業婚姻家事律師提示,如果是同居關係,那麼是不需要通過起訴解除的,雙方可以針對財產或者撫養權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樓:灬幹茫放衡
您好,我是諮詢的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2分鐘的哦,親親,正在幫您解決問題。
您這邊如果沒有去民政局那邊領證的話,是不算結了婚的哦。
因為目前在我國是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這個概念了,在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五條裡: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從94年之後就是不算做有婚姻關係的,也就是您目前和對方就只是同居關係的。
如果想要和對方分開,就只能算是和對方分手而不是離婚的哦。
目前如果您是確定不想和對方生活下去的話,我建議您是找個時間和對方好好談談,把雙方共同生活的期間獲得的財產分一分,如果有孩子的話,可以約定一下誰來照顧的。
您這邊如果沒有去民政局那邊領證的話,是不算結了婚的哦。
從您的描述來說,您雙方是屬於同居的關係,也就是不算結婚的。
從同居角度來說,雖然您這邊是耽誤了時間和對方過了這麼久,並且您也確實是浪費了青春造成了損失,但這一類損失的話,法律是沒有有關規定說是可以進行索賠的。畢竟您和對方在一起也是自願的。
但如果您這邊在同居期間,有因為對方產生了額外的花費(比如給對方轉了大額的錢款、幫對方還債或是花了比較多的錢給對方購置了東西)的話,您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要求償還的。但這個您要記得準備好有關的材料哦,比如轉賬記錄或是購買的發票憑證一類的。
弘揚社會正義,彰顯法律價值,維護個人尊嚴,很高興能為您服務,有問題再來平臺諮詢哦~祝您一切順利!生活愉快!
3樓:彭宗輝
一、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1、沒領證有孩子的婚姻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沒領證的檔畝婚姻有孩子撫養權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
2)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因為沒有結婚證,所以是非法同居關係,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迅襲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行昌森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婚姻糾紛需要什麼條件。
1、起訴離婚的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2、有明確的被告,即被起訴離婚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婚姻糾紛系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5、起訴的人民法院對該婚姻糾紛有管轄權。此外對婚姻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法院遞交書面的起訴狀。
4樓:我在成都當
財產分割還是可以起訴處理,孩子撫養權也可以協商,都需要履行監護人職責。
5樓:創作者
答:根據法律規定,訴訟離婚須提供婚姻證明,即結婚證,否則無法訴訟離婚。故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在進入訴訟離婚程式。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若男女雙方並不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也不滿足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即屬於同居的關係。此類關係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
但是對於雙方已經大部分人認可結婚,但是未登記結婚。可經過協商進行溝通,及小孩撫養費問題。如果溝通無果,可向法院進行訴訟爭奪小孩撫養權即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困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備早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汪滾斗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6樓:王衛洲
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係,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螞擾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悶滑旦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讓困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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