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坐在田上數星星
晚上好!
1、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董事長這個職位。不一定是像股份****這樣的上市公司才有。
2、董事長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而董事會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如果乙個小公司沒有董事會,那就由股東會選舉或根據公司章程產生。
3、董事長地位最高,也就是老闆。總經理就是高階打工的。乙個不太恰當比喻:就像皇帝和宰相一樣。
4、如果是乙個人的公司,自己可以叫老闆或執行董事。如果別人不知道什麼叫執行董事,那就直接說自己是老闆;如果是合夥企業,因為不能註冊成公司,所以稱總經理和董事長嚴格來說是有問題的。當然,為了對外聯絡業務方便,合夥人之間自己也可以協商確定誰是董事長、誰是總經理。
只是和法律意義的不一樣。
就了解這麼一點點了,一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您。
公司名稱註冊是不是全國都不可以有重複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名稱是全國範圍內都不可以重複的。但是,地區也是企業名字的一部分,例如上海ab****,其中上海這兩個字,也是屬於公司名字的一部分,所以你在溫州為乙個企業取名為溫州ab****,是可以通過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名稱註冊可以有重複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規登記條件。但是能不能註冊到要看在同一登記機關且同一行業是否有其它企業使用了該「平安」字型大小。另外,對於企業字型大小使用,這一點區別於商標,乙個商標全國範圍內都受保護,是不分區域。
但是企業字型大小卻有不同的規定。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登出登記未滿一年的。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註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型大小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4樓:百度使用者
不太清楚,不過還是多取幾個名字比較好,這樣可以供工商局的人篩選,也不會浪費時間跑腿.
開發票時,(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這裡填的名稱是否是有規定的,還是都可以寫
5樓:哪吒搞笑動漫
有法律規定的,不能亂寫。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6樓:墨汁諾
有要求的,在開票系統有的稅目類的,需要在大類範圍內根據小類填寫,如果與公司的業務不符,可以增加,但也要跟大類基本靠邊的才行。
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是開票的內容,是要根據企業的經營範圍中的專案決定的。名稱項必須填寫,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方資訊欄中名稱項必須填寫,其他項均可以為空,若沒有納稅識別號、銀行賬戶位址、**、等可以為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7樓:筱落萱雪寶寶
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是開票的內容,是要根據企業的經營範圍中的專案決定的。名稱項必須填寫,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方資訊欄中名稱項必須填寫,其他項均可以為空,若沒有納稅識別號、銀行賬戶位址、**、等可以為空。
如購貨方是個人,您企業可只填寫名稱;如購貨方是企業,必須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填開。
開發票的其他要求:
(一)專案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稅勞務清單》(附件2),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修訂)
注意:1、企業的納稅識別號有很多最後一位是英文本母"x",而這個""必須用大寫表示,企業往往忽略了這個細節,很多企業將大寫的"x"用小寫表示,造成納稅人識別號碼比對不符。
2、企業錄入號碼時錄入人員疏忽大意,造成錯號、串號等。
擴充套件資料:1、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發票開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製章或印製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准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准買賣、轉借、轉讓和**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2、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要注意以下幾點:
(1)購買方向對方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不得要求改變價稅金額;
(2)購買方只能從發生業務的銷售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或**開具發票;
(3)購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要求的,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3、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4、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一次性複寫或列印,以保證各聯填開的內容、金額等都保持一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5、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發票領購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入境。
6、開具發票要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7、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發票。
8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各大公司高階管理層人員稱謂都有哪些?
9樓:sky不用太多
從大到小 董事長 董事長助理 董事(也就是在企業占有股份的人) 首席執行官 執行官助理 執行總裁 執行總裁助理 集團總裁 集團總裁助理 總裁 總裁助理 副總裁 集團總經理 集團總經理助理 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 接下來是各個部門,(董事長辦公室.即董辦-總裁辦公室.即總裁辦,不算在內) 有財務部門.
it部門.計畫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
行政部門,然後就是各個事業部門 一般企業都這麼多 每個部門有: 經理、部長、副部長、科長、副科長、員工。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由於高階管理人員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績效益負有重要的責任,公司法對他們的任職資格有較為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上述各項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董事會聘任高階管理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的條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條件聘任高階管理人員,則該委派行為、選舉行為和聘任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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