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有哪些主要特徵,人身保險的特點?

時間 2022-02-02 04:40:11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答案對你有所幫助,請予以採納為最佳答案!!!!!!!!!一:人身風險的特殊性在人身保,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其主要風險因素是死亡率。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如年齡、性別、職業等。二:

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就保險價值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準,因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三:

保險利益的特殊性首先,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生產於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其次,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第三,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中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備件。

四: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的。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五: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

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複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六:

保險合同的儲蓄性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七:保險期限的特殊性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期限短則數年,長則甚至是人的一生。

2樓:萍萍姐姐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存、死亡兩種形態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主要特徵

(一)保險金額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而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不能用貨幣衡量,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約定,其確定取決於投保人的設計需要和交費能力。

(二)保險金的給付

人身保險屬於定額給付性保險(個別險種除外,如醫療保險,可以是補償性保險)。

(三)保險利益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同於財產保險,主要表現在:

1、在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保險利益也不能用貨幣估算。沒有金額上的限制。

2、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四)具有長期性

人身保險大都為長期性保險,保險期限短期則數年,長則十幾年、數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儲蓄性

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具有明顯的儲蓄性。一般而言,人壽保險期間較長,就可以對其保單享有一定的儲蓄利益,如保單貸款、領取退保金或其他選擇。

3樓:n已

具有以下特徵:

1、人壽保險採取均衡保費,即保險人在整個保險期間的死亡成本按壽險精算原理重新分攤計算而得的,每期都繳納相同的保費,不隨年齡的變化而相應地變化。

2、它具備人身保險的一般特徵,如保險標的的風險不可估價、保險金額的定額給付、保險利益只是合同訂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條件等。

3、風險特殊,經營穩定。

4、以長期性業務為主體。

5、具備儲蓄的性質,日漸成為投資手段的一種。

6、制定科學的、合理的保險費標準。

人身保險的特點?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

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

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

4、保險合同是射倖合同。射倖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

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按保障範圍分類

1、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物件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3、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的傷、病風險為保險責任,使被保險人因傷、病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得到補償的保險。

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其中人壽保險的業務範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5、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6、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5樓:華律網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

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4、保險合同是射倖合同。射倖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

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1、人身風險的特殊性

在人身保險中,風險事故是與人的壽命和身體有關的「生、老、病、死、殘」。

2、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首先,就保險價值而言,人向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客觀的價值標準,國為無論是人的生命還是身體,是很難用貨幣衡量其價值的,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其次,就保險事故發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有標準體和非標準體之區。

標準休是指死亡危險程度屬於正常範圍的被保險人群體的總稱,其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大致相符。非標準休指死亡危險程度高,即死亡率高於標準死亡有心人被保險人的總稱。

3、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1)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人,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關係。

(2)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因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就沒有量的規定性,即保險利益一般是無限的。在投保時只考慮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即可。

(3)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 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此後即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發生了變化,投保人對被保險已喪失了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若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然給付保險金。

4、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由於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因此人身保險保險金額的確定就無法以人的生命價值作為客觀依據。在實務中,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後確定的。此約定金額既不能過高,也不宜過低,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

一是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納保費的能力。

5、保險合同性質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性合同。當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範圍肉攤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不能有所增減。因此,大多數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比例分攤和代位追償的問題。

同時,在人身保險中一般也沒有重複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問題。

6、保險合同的儲蓄性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提供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的特點。由於人身保險費率採用的不是自然費率,而均衡費率,這樣,投保人早期交納的保費高於其當年的死亡成本,對於多餘的部分,保險馬刺是按預定利率進行積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險的純保費分為危險保費和儲蓄保費兩部分。

某些險種的儲蓄性極強,如終身死亡保險和兩全保險。

7、保險期限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合同,保險期限短則數年,長則數十年、甚至乙個人的一生。保險期限的長期性使人身保險的經營極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貨膨脹及保險公司對未來**的偏差等因素的影響。

7樓:永遠長不大的心

就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險種。特點就是保費低保障高,

8樓:浮曼凝

首先,人身保險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保險。它的特點首先是自願性,不像社保是國家強制購買。其次,是針對性,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商業保險的保險責任的針對性越來越強,例如重大疾病、養老等。

最後,就是保障程度較大,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 有力補充

9樓:

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2、長期性保險合同

3、儲蓄性保險

4、不存在超額投保、重複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10樓:abc保險網

人身保險具有以下特徵:

一、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

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二、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乙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乙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三、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四、不存在超額投保、重複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複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

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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