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開始計算時間,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時間到底應如何確定

時間 2022-03-31 21:05:27

1樓:金果

視情況而定。

存期計算規定

1、算頭不算尾,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論閏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算;

3、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各種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準。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為對月。

利息(interest)抽象點說就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並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 利息講得不那麼抽象點來說 一般就是指借款人(債務人)因使用借入貨幣或資本而支付給貸款人(債權人)的報酬。又稱子金,母金(本金)的對稱。

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也就是時間)。

利息(interest)是資金所有者由於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它來自生產者使用該筆資金發揮營運職能而形成的利潤的一部分。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並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其計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存期x100%

銀行利息的分類

根據銀行業務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銀行應收利息和銀行應付利息兩種。

應收利息是指銀行將資金借給借款者,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它是借貸者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也是銀行利潤的一部分。

應付利息是指銀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給存款者的報酬;它是銀行吸收存款必須支付的代價,也是銀行成本的一部分。

擴充套件資料:

產生因素

1、延遲消費

當放款人把金錢借出,就等於延遲了對消費品的消費。根據時間偏好原則,消費者會偏好現時的商品多於未來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場會出現正利率。

2、預期的通脹

大部分經濟會出現通貨膨脹,代表乙個數量的金錢,在未來可購買的商品會比現在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補償此段期間的損失。

3、代替性投資

放款人有選擇把金錢放在其他投資上。由於機會成本,放款人把金錢借出,等於放棄了其他投資的可能回報。借款人需與其他投資競爭這筆資金。

4、投資風險

借款人隨時有破產、潛逃或欠債不還的風險,放款人需收取額外的金錢,以保證 在出現這些情況下,仍可獲得補償。

5、流動性偏好

人會偏好其資金或資源可隨時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時間或金錢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對此的一種補償。

2樓:扈靜晨

存期計算規定

1、算頭不算尾,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論閏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算;

3、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各種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準。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為對月;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疑問,請追問

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時間到底應如何確定

3樓:幸福千羽夢

一、債權人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時有關起止時間點的確定,需要注意: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生效仍在上訴期的一審判決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如延伸閱讀案例三中,以尚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之日開始計算遲延履行利息顯然是對債權人不公平而被法律否定的。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截止計算時間,債務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即不應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此處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進行判斷遲延履行利息截止計算日期。

若遲延履行期間跨越2023年8月1日,上述《解釋》發布日期的,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分為兩種情況:2023年8月1日之後的遲延履行利息應該按照《解釋》的規定計算,2023年8月1日之前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可查閱上述兩規定的內容及本書作者後續專文論述)。

二、關於再審案件中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問題,可以參看延伸閱讀案例一的裁判觀點:後一判決對前一判決的給付內容進行了變更,故前一判決不應再作為執行依據,後一判決效力也已經最後確定且未被其他判決、裁定予以變更,應當作為執行依據,所以遲延履行利息應在後一判決生效時起算。所以,債務人對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提出異議時,可依據原判決被變更為由請求延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

三、若當事人遇到判決書中並未明確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計算日的,且雙方爭議較大,執行部門可先徵詢案件原法院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依據民事審判部門的解釋,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計算日期。

四、此外,關於金融不良債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截止日,由於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屬於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利息計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有關審理和執行的指導性檔案。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發布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後債務人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法釋(2009)6號】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民訴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零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借款利息在什麼時候開始計算,利率怎麼算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從你借款那天就開始算了,假設你在如期分期的申請在2018.1.8通過,那麼下月即2018.

2.8號就要還本金+利息了。每個平台的利率都不一樣,計算方式也不同,有些是等額本息,有些是等額本金,有些是等本等息,還是以如期為例,採用的是等本等息,即每個月要還的金額都是一樣的

逾期付款利息應該從何時開始計算

5樓:華律網

在借貸合同、買賣合同及其他涉及款項支付的合同中一般會涉及逾期付款利息,那麼逾期利息起算時間如何呢?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時間起點相對比較容易確定,應當自債務人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經權利人催告後,自催告或合理寬限期屆滿之日起債務人須支付逾期利息。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如:「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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