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股的處理方式還是蠻複雜的。
你要問的問題有三,我一一回答。
第一,這樣合不合適,是很難回答的。因為企業改制方案很專業也很複雜,你這樣問是沒有人能夠回答的。但是,我可以說的是,如果是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並經同級人民**批准的話,應該就沒問題。
否則就不行。
第二,要問有沒有必要再入股,我的回答是,只要公司發展前景不錯,就非常有必要。你想啊,別人想要還拿不到呢。當然,如果你認為公司過幾年就會垮下去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第三,這種職工股不能隨便賣掉或轉讓,一般在企業改制方案中會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會由公司回購,或者按照一定的規則在內部轉讓。回購或者轉讓的**一般參考企業當時的淨資產值。
第四,一般情況下,改制方案中會設定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回購的條款,比如說職工遇到特殊家庭困難的時候,等等。
總之,你作為職工,你有權了解這些條款,你可以去問的。每個企業的改制方案都不同,你們企業的具體情況一定要問你們企業自己。別人不可能知道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經營的好就沒什麼風險,你要轉讓也只能是你們內部人員了
3樓:梁山漢
1)國企改制的方案是要求全體員工大會通過才能實施。既然全體員工大會已經通過,就是合法、合理的;
2)有些單位實行股權激勵機制。所有員工必須持股,只允許增持股份;除退休、離職和死亡外不允許**和轉讓股份;
3)轉讓股份只允許在公司內部轉讓。轉讓**一般以上一年的每股淨資產為準。
員工入股利弊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能共享收穫,也要同擔風險!
一般職工能入股經商嗎?違反相關規定嗎?
5樓:bu吐泡泡
一般職工可以入股經商,但是如果是國家公職人員則是不可以的,這屬於違規行為。
根據《中共**、***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規定: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以及幹部職工,一律不准經商辦企業。
黨員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主要有五種情形:
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
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
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
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
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
關於單位讓員工集資入股問題怎麼更合理合法呢
6樓:柔情西瓜啊
應該諮詢法律部門,按照法律程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製。同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事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股份制章程要多次與大家討論。
一旦制定通過,就要嚴格執行。弄清楚財務報表、分紅部分、擴大在生產部分、風險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繼承或者轉讓。
轉讓可以是原始股股價,也可以協商,增股部分也要預算進去最好。
所謂員工入股,係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入股承擔責任,但日常管理經營權由你來掌握,遇重大決策,員工可參加決策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7樓:用q戶名
應該諮詢法律部門,按照法律程式,成立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製。同時,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監事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股份制章程要多次與大家討論。
一旦制定通過,就要嚴格執行。財務還要報表,弄清楚該分紅部分、擴大在生產部分、風險部分等。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可以繼承或者轉讓。
轉讓可以是原始股股價,也可以協商。增股部分也要預算進去最好。
所謂員工入股,係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所以你的目標的讓員工一起來承擔運營風險,不過只需要參與年終分紅!
你需要跟員工簽訂入股協議書 按你可以以合夥協議的方式把上述事項約定清楚,除了約定上述事項後,還應該約定下列事項。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者你可以加入,員工只負責入股承擔責任,但日常管理經營權由你來掌握,遇重大決策,員工可參加決策等。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退還剩餘的7萬,最好在沒有分紅的情況下,還給點利息,一般只要你們公司的不佔員工的便宜,或者不是非法集資,是很容易通過的
員工入股應該注意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係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
「雇主協助被雇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雇主與被僱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畫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這就是入股」。
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係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係」。丁氏此說中,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綜合上述定義,所謂員工入股,係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
10樓:企業管理問題諮詢
外部人員想要入股公司需要注意什麼
11樓:品牌打造秘籍
很多時候為了激勵員工,我們會讓員工入股,但是讓員工入股一定要注意很多東西
員工入股的優缺點是什麼
12樓:阿斌斌
「入股」的定義
又稱**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
狹義的員工入股
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
廣義的員工入股
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編輯本段不同的觀點
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雇主協助被雇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雇主與被僱人間對立的距離。」 杜功璧先生亦指出:
「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畫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這就是入股」。 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係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係」。丁氏此說中,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員工入股
綜合上述定義,所謂員工入股,係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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