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匯法網
1、客體公共安全
(1)關於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對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對不特定人並且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通說: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2)對不特定的理解——是指危害行為可能侵害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結果實際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行為人的行為如明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財產,而事實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財產的安全,亦屬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採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壞被有意識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內,客觀上也沒有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條件
(1)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對不特定多人的死傷或重大公私財物的廣泛性破壞,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的少量損失。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於其他各類犯罪的最本質特徵。
(2)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未造成實際損害後果,但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這類犯罪中的某些具體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構成犯罪的既遂。
(3)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應由特殊主體構成。
(4)主觀要件有些犯罪表現為故意,有些則為過失。過失犯罪比較集中
3、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方面
(1)實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2)從行為的表現形式上看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違反槍枝、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行為犯3、犯罪主體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既有故意又有過失關於罪過:對行為引起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2樓:戚廣利
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條文從第114條至第139條,共26個條文,有44個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為方式、侵害物件,可以劃分為五小類犯罪: 第一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類,破壞交通運輸、公共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類,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類,涉及槍枝、彈藥、**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類,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行為犯,只要存在「行為」即為既遂,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4、結果犯。是指不符合該結果要件的規定性則行為不構成犯罪——即無結果則無犯罪,是在罪與非罪的意義上理解概念,如過失犯罪的成立一般均以實害結果的出現為必備條件。故此,對該意義的結果犯可稱其為「構成結果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還是實害犯
3樓:法律學徒
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4樓:匿名使用者
危險犯,危害到公共安全即可。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會加重處罰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型別,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 決水罪 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 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破壞特定設施 裝置的犯罪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裝置罪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具有傳播嚴重危險,是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條件,結合具體案情,辦案人員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1 是從行為主體看,行為人是否繫新冠肺炎確診病人 病原攜帶者 疑似病人或其他密切接觸者,或者曾進出疫情高發地區,或者屬於其他高風險人群。2 是從行為方...
在我們身邊有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首先,危 害公 共 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及公 共生產 生活安全的行為。在我們身邊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例如 1 故意縱 火,製造爆 炸,投 毒等危 害 公 共 安全的行為。2 決堤 水 淹危害大眾安全。3 攜帶危 險物品乘坐汽 車 飛機 火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