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老闆欠勞動者的工資不可以向巡視組舉報。因為這不屬於巡視組的工作內容。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找勞動局的啊,勞動局是專門管理工人跟老闆之間工資的問題的。
老闆一直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可以報警嗎?
3樓:向日葵
可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但因為老闆拖欠工資一般屬於勞動糾紛,所以報警後將很難得到處理。實踐中,被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採取以下措施:
1、找老闆協商。為節省時間跟精力,建議可以先試試直接找老闆協商處理。
2、找勞動部門投訴。投訴時,一般是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後,由其責令老闆及時支付工資。
3、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員工被找藉口拖欠工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追討工資,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一旦離職的話,就要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找法院提起訴訟。發現經過以上方法都無法拿回工資的,那麼員工最後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最後,發現老闆一直找藉口拖欠工資的,員工最好是提高警惕,一旦發現不對,比如老闆跑路等,那麼建議就要積極採取措施。如果被拖欠工資的人較多,並且工資總額較大,那麼必要時也可以報警處理。不過,最好是按照一般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樓:華律網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督促仍然不支付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樣報警才會有用。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1、先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4、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調解和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帥帥帥
老闆拖欠工資其他解決方法
一、在解決拖欠工資過程中一定要留有證據,比如合同、拖欠工資證明,可以身所在地的工會部門請求幫助;
二、可以向當地信訪部門進行信訪或上訪,人多時一定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三、如果是建築、房地產企業拖欠的,也可以向當地的建設局請求幫助,建設局都設有清欠辦;
四、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上訴,這種方法可能比較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對於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於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
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6樓:職場找老王
如果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想要回工資是很簡單的事情,只要你掌握實質性的證據,直接向老闆開口索要就好,如果老闆不給,千萬不要發生肢體衝突,我們可以去找勞動局申請中勞動仲裁。
老闆拖欠工資這種事兒歸勞動局管,如果在要工資的過程中與老闆發生肢體衝突,老闆給你打了,或者你把老闆揍了。這種情況下歸派出所管,如果是民事經濟糾紛的話,警察是沒有權利管的。我們想要追回工資,只能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到法院才可以。
不管是找勞動局解決還是起訴到法院,我們都必須掌握實質性的證據,而實質性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等,總之只要你擁有實質性的證據,能夠證明老闆是真的欠你工資,有證據後要回工資只是乙個過程問題。
可能很多人說老闆拖欠工資,難道不應該報警解決嗎?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子的,因為涉及到勞動關係的問題,這種事情一般都是由勞動局出面調解,也就是說你可以在掌握實質性證據的情況下,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會根據你提供的證據約談老闆與你,然後是協商解決工資的事情。如果協商不成,雙方都同意走法律程式,那麼勞動仲裁庭會給你乙份證明,你拿了這份證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法院起訴,除卻要有起訴書之外,還要知道老闆的姓名,手機號及身份證號碼,當我們把這些都弄到手之後,可以找律師委託律師寫乙份起訴書,然後向法院提交。法院根據你提交的起訴書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此案件。如果受理此案件之後,在**之前,法庭會把你的老闆和你叫到法院去後進行**前的調解,如果調解過程中在法官的見證下達成和解,這事也就不用**解決了。
如果庭下無法和解,就需要**審理,一旦老闆敗訴,他必須支付你工資。如果老闆拒絕支付工資,你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從老闆的現有賬戶裡扣,直接扣除你的工資,然後劃給你。
7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拖欠工資,屬於欠款欠薪的經濟糾紛,不歸公安機關管轄,所以報警也沒有用。
最恰當的辦法就是與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資的工友們一起,蒐集對方拖欠工資的具體證據,比如勞動合同、工資欠條、拖欠的時間跨度、具體完成的實際工作量是多少、以前發放工資的名冊、老闆準確的個人資訊等,寫成表達準確的書面材料後,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並配合這樣的部門一起催討工資。如果還是無法解決問題的話,就向法院起訴處理。
拓展資料「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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