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ps休閒時刻
民事行為:即公民、法人互相之間的行為,如買賣、運輸、承包、加工、招工、勞務、贈與、收養、繼承等一切行為。
法律行為:受法律約束保護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約束保護的各種民事活動。
經過這簡略的解釋,我們就可以理解嚴謹的解釋了,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如:建築公司承建某市一座大橋,合同中約定了圖紙、材質、造價、工期,違約責任等一切細節,雙方法人簽字後,這就形成了乙個受到法律保護的完整的民事法律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比如你去商場買個東西,就是最簡單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買賣合同範疇,你的義務是付錢,權利是得到合格貨物,賣家的義務是交付合格貨物,權利是獲得貨款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其條件是:(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民事法律行為簡單的說就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比如你去商店買東西,你拿了東西交了錢,這就是乙個民事法律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定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做出的可以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辦事能夠產生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比如結婚啊、收養啊、訂合同啊、
6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租房合同就是民事法律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能引起民事關係的行為,比如買東西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很難回答的問題。通常要說好幾次課,因為是民法的精華。簡單來說,就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關鍵是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是做出了意思表示並受此約束。典型的就是合同行為,比如買東西,首先是主體,要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買東西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其次,要有意思表示,你向別人買東西,你說「我買」,他說「我賣」,就是有了意思表示,你就不能輕易反悔,這個就是意思表示及約束;另外,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你買西瓜,買鞋子都是可以的,但買毒品,買被拐賣兒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喜歡還請給個好評吧
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都是什麼?能順便舉個例子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抄的說,你籤乙個合同就是法律行bai
為你揀到du一千塊錢就是事實行為。zhi
法律行為民事法律事dao實包括:行為、事件;
一,行為包括:民事行為、事實行為。
1,民事行為包括:
a、依內容分類為:合同行為、婚姻行為、收養行為、其他行為;
b、依效力分類為: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事實行為包括:
a、無因管理行為;
b、部分不當得利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緊急避險行為;
e、侵權行為;
f、先佔、添附、拾得、發現等行為;
二、事件:社會事件(如罷工)、自然事件(如颱風、海嘯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簡單的是,你和你愛人先登記後同居生子叫法律行為,如沒有登記既為事實行為
什麼是法律現象?舉個例子可以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理學初階教程上給了明確的定義的就是:「法律現象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義,並受法律調整的社會現象,包括法律規範、法律條文、法律意識、法律職業、法律行為、法律關係,等等。」
具體內容請看參考資料。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什麼?可否舉幾個例子?
民事訴訟法102條是什麼內容,民事訴訟法102條的內容
鷹的飛翔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 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 威脅 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 賄買 脅迫他人作偽證的。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已被查封 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參照民事訴訟法是哪個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有哪些 您好!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般原則 管轄 送達 期間 財產保全 ...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中大概包括哪三種案件?
民事訴訟管轄種類 一 法定管轄 1 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2 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原則 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