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時間 2021-05-04 15:58:07

1樓:匿名使用者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目前建築結構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型別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性結構 2 25 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效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引數,目前通常採用50年。

即結構設計採用的荷載、材料引數是以50年為統計年限來取值的,50年內發生的最大荷載應為結構採用的極限值,而對於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災害性荷載就會超出結構荷載的取值範圍,造成結構破壞應是可能的。當然在實際荷載取值、結構計算過程中由於採用了很大的安全係數,其綜合最大荷載往往要遠大於歷史50年內發生過的荷載。 建築結構的使用壽命:

規範規定普通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而目前住宅類建築的產權年限都為70年,不知這其中的關係原由是怎樣。既然規定民宅為70年的產權,其意思應為正常使用年限應最少為70年,而不應是50年。 當然另一方面講,設計使用年限是正常情況下建築結構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並不是結構的壽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過50年結構可能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要進行大修,也可能超過設計年限後也不需大修。

在大修後可以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壽命應遠不止50年

2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房屋建築及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3樓:為伱鎖鈊

建築物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我國《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首次提出了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乙個時期,在這一時期內,只需正常維修(不需大修)就能完成預定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使用、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4樓:

詳見建築結構可靠性規範gb 50068-2001

普通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設計使用年限為多少年

5樓:愛做作業的學生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規定:

1、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2、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

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鑑定,並做相應處理。

3、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4、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6樓:匿名使用者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分為:1、臨時性結構——5年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25年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50年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100年所以,常見的民用建築都是50年年限。

普通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

7樓:柒月黑瞳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確定: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乙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詢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概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範最低要求確定,統一為50年。亦有少數較負責的開發商要求設計院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與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

8樓:此心安出即吾饗

依據《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 50023-2009中70年代及一起按建造經耐久性鑑定可繼續使用的現有建築,其後續使用年限不應少於30年;80年代建造的現有建築,宜採用40年或更長,且不應少於30年。90年代不宜少於40年,條件許可是應採用50年。2001你那以後後續使用年限宜採用50年。

9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建築物設計年限一般為50年

臨時性建築5年

紀念性建築物為100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純商業性建築是40年 商住一體性建築是50年 純居住性建築是70年 臨時性建築5年 紀念性建築是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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