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仝格格
當然可以,試用期是乙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再說公務員那麼俏,很多人都等著機會進去。處理好辭職的關係非常重要,別得罪人就可以了。
以後的考試沒關係,可面試時,人家問你為什麼辭職?你就要好好想想了,那個單位也會好好想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取消錄用申請,辦理取消錄用手續。
4樓:公職百事通
新錄用公務員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 (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5樓: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如果不是特殊職位,並且不再調查期,可以進行辭職的,不影響下次報考。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試用期內公務員可以辭職嗎
6樓:小人物
其實試用期辭職準確的說是申請取消錄用資格,這個是可以的,取消錄用資格後再考上公務員的,也不是絕無僅有,但就整體來說,還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不能用來指導全域性。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7樓:醜鵬奕依雲
緊緊從法律的層面看是可以辭職。但是國家已經出台了相關規定,新錄用公務員服務不滿5年不得辭職,並且在國家出台此規定之前,很多地方已經強行與新錄用公務員簽訂最低服務期限的合同了。公務員試用期不存在辭職問題,是中止試用,或放棄試用,放棄錄用後,錄用自動中止。
最好是不要採取被辭退的方式離開單位,因為很多地方對於被機關辭退人員在一定年限內限制再報考公務員。另外被單位辭退過,傳出去名聲不太好,對於不了解情況的新用人單位來說很容易產生誤會。其實放不放人完全在於單位的態度,盡量不要與單位翻臉,可以私下做做工作。
好不容易在千軍萬馬中進入公務員序列,目前在就業壓力這麼大的情況下,有個穩定飯碗應該非常值得慶幸的事情,應該三思而後行,有條件的話可以與從事其他行業工作的朋友多交流,或許能夠找回平衡感和知足感,呵呵。與其想被辭退而離開單位,再重新非常艱難的找工作,還不如託關係,調動其他公務員崗位。
8樓:匿名使用者
答:1、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能辭職,可由單位政工幹部到組織你們招考的人事部門錄用流動科辦理辭職手續;
2、按照規定,你辭職滿3年後才能再次報考公務員;
3、不要嘗試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退回原單位,那樣和正式公務員被辭退乙個後果,5年內不能報考公務員;
4、鑑於以上情況,建議你不辭職,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以後,以非試用期公務員身份報考中直機關公務員(各省基本上都不讓已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報考)。
我認為不是貪不貪的問題!
那每個人都希望找到更高的薪資和更穩定的收入,像我們打工的也一樣,只要有能力,誰不想擁有高薪且穩定的工作啊,沒有這想法的人少之又少!!現實!!
只是你要考慮清楚啊,確定國家公務員這邊能考上嗎?有把握的話當然寧可進入公務員這邊,地方公務員同意可以辭職的,現在每個人都想有鐵飯碗,你走了還不是有很多人去競爭這個工作,我一朋友也是有乙份鐵飯碗工作,他現在自己在廣州開外語培訓班,把家裡的工作以請假的形式暫時擱置了。不過他的工作可以暫保三年,如果三年後想回去,一樣行得通,更別說你是試用期了,試用期很好辭職的。
只要國家公務員能考上,向前衝!!
9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10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11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可以的哦
您可以隨時離職。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是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就是合法的
您提前三天給用人單位說一聲,保證用人單位知曉,然後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同意,您都可以離職
提問您好,老師。是這樣的,我現在屬於實習期內,但是今天早上我們老闆給我們一張紙,讓我們在下邊簽字,上邊的內容有一條是這樣的:未按照規定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或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離職當月扣除提成,且當月底薪按照80%發放。
我簽字了,實在沒法不簽,請問這個對我有影響嗎?
回答您好,您老闆讓您籤的這個是不合法的。
您按照勞動法走就行。
到時他不給您合法支付公司您就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請問需要在離職前有什麼準備嗎?我離職的原因是因為我拿到了研究生的入學offer,我得去上學[流淚]
回答您就寫封離職告知書
寫明原因交到公司就行
提問老師,請問簽了那個紙也是無效的嗎?
回答是無效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就是提前3天告知,您最好拿出對方誘使您籤那個東西的證據
也就是說,他說過不籤不讓入職之類的話,這些都會導致這個東西失效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提問老師,可是他給我們每個人放在每個人的桌子上,來了就簽字,都是口頭說的話,我該怎麼拿證據呢?
如果我在那張紙上把自己的名字劃掉呢?這種情況可以嗎?除了這些還有什麼辦法嗎?是不是簽字了,不論怎麼樣都算是有效的呀?
回答不是的簽字不一定有效
這個檔案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籤了也是無效
不用太過擔心
你們公司就是用這個嚇你們
提問那我這種情況,就是離職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書面離職更好,然後三天之後離職就是完全合法的對嗎?但如果真的需要走到仲裁這一步,我需要準備什麼手續呢?謝謝老師。
回答對的
4、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自身仲裁主張的材料等。
您好,您對我的回覆滿意的話,希望能在採納後給我乙個贊哦,您的鼓勵是我回覆的動力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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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用智慧型為你解答
可以辭職,就是辭職後5年內不能再次報考。
按照招考公告: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單位如果同意你辭職,你就能報考,單位如果不同意你辭職,你自動離職則按照《公務員法》屬於單位辭退你,你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試用期內可以辭職,但按照國家人力資源與保障部規定,試用期內辭職的公務員3年內不得報考公職。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是不是隨時可以辭職?
a:提前三日。
如果辭職的話是否要承擔一定的懲罰?
a:不用支付任何賠償。
不會有在試用期內辭職辭不了的情況吧?
a:一般是不會的。
公務員試用期內主動辭職,以後還能考公務員嗎
15樓:中公教育
就普遍情況來看,其實試用期辭職準確的說是申請取消錄用資格,這個是可以的,取消錄用資格後再考上公務員的,也不是絕無僅有,但就整體來說,還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不能用來指導全域性。
一、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些情況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即: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二、試用期申請取消錄用後,都必須到公務員局備案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機關取消錄用,由**機關審批並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機關取消錄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定。
三、取消錄用後,你的個人檔案裡會裝進個人申請和取消錄用批覆等有關材料,假如你日後又考上了其他單位公務員,政審時會作為重要參考
四、你提出的取消錄用理由必須合情合理且不能影響到下一次報考
如果你理由不充分,單位不會同意,硬辭職不幹的話,輕則按考察不合格取消錄用,重則會記入誠信檔案,這些都會對你下次的政審產生不利影響;如果國考你以父母無人照料等家庭原因為理由的話,再參加國考會有影響,因為國考職位大部分職位都在京,你只有本地職位可選擇,外地的都不行,因為檔案裡有你不適合在外地的理由。
以上資訊供參考,實際情況請以當年發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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