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呂艾
請不要修改我的書寫格式!
正在服現役的義務兵,凡被部以除名或開除軍籍的,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部隊不辦理退伍手續,
由師(旅) 以上機關出具證明,遣返回原徵集地,公安部門憑部隊出具證明,
依照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家居城鎮的,由街道辦事處接收。退伍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
根據《兵役法》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
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
按照**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
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提問者怎樣成為黑戶的?
是被開除後,戶口不能回原籍落戶吧?
我的第一條已經給你正確答案。戶口可以回原戶籍所在地落戶的。
可以正常結婚,申請銀行貸款等。
至於想去其他小國家生活,
要看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你要去的小國家有關入境規定。
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有關規定。
當你恢復戶口後,可以去該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申請去該國生活。
遞交你的資訊資料。等待·審批。
請認證管理員務必書寫你的姓名,
便於我和認證管理員商榷。
2樓:牽手看夕陽
除名在軍事行政管理中是一項比較重的行政處分,嚴重程度僅次於開除軍籍。按照新修訂《紀律條令》第119條的規定,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擅離部隊累計30日以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30日以上的。
另外,第121條規定,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但不適用本條令第120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除名處分。
《紀律條令》第144條規定:“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3樓:
義務兵如果是已經入伍了在被除名,就應該是那來回哪去。如果實在體檢或政審階段被除名,應該就被取消了當兵的資格。
4樓:輝之戀
就是你現沒有戶口,黑戶來的。只能找認識派出所認識的人幫你搞,換個名就行。不過你什麼時候給除名的,要等一兩年,沒多少人記得這件事了就好辦。 如果太急小心武裝部整你。
5樓:貓哥公益文創
你還能證明自己是被冤枉的?如果除名的過程無過錯,那基本上就game over 啦。
該幹嘛幹嘛去
6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是犯了個大錯誤,這是很要命的。
你去民政部門好好解釋,是過失造成的。問有無其他辦法。
或者等過一段大家忘記你的錯誤時,去原部隊請領導幫幫忙,總不能把人逼死吧。
或者去辦個假的,等下一次人口普查吧
7樓:小樓遺夢聽風雨
1、依據軍隊有關管理規定, 義務兵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部隊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師(旅)以上機關出具證明,遣返回原入伍徵集地,由當地公安部門憑部隊出具的證明,依照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給其辦理落戶手續。
2、也就是說,被除名的士兵,不能享受到退伍的任何待遇,戶籍退回原籍,人也要回家。從法律和政策上是不影響被除名士兵的其他民事行為的。不會拘留,更不會上軍事法庭。
3、如果士兵的除名已經處理完畢,很難翻案。如果只是在部隊裡,還沒有上報到上級單位,那麼可以想辦法找部隊主管政工的領導,比如政委、政治部主任等做工作。
義務兵在服兵役期間被除名的後果是什麼
8樓:陀昶莊會雯
還是老老實實的服完兩年兵役吧!到以後你會感謝生命中的這段經歷,處罰很嚴重,慎重。我戰友那時候差點跑了,後來還好沒有出事。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檔案上填上一筆不良記錄,以後入黨啊,找工作啊都處於劣勢,再者無論是你還是你的父母,面子上都過不去,而且對你的子女在日後參軍,從政,都會有不良影響。
10樓:苗雨原創
沒什麼問題的,只是帶個不好的檔案,以後在國企單位不好混,打工自己創業還是可以的,兄弟怕啥,現在檔打老闆的都坐過牢呢,這點怕什麼呢。還有享受不了一些政策了。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11樓:手機使用者
相當於開除一般檔案裡已有是人生汙點,對於後半生在行政事業單位有影響、要農民無所謂,新兵不授軍銜不算開除
12樓:墼餮魍薅
1、在軍隊除名是非常嚴重的處
分,比記大過還嚴重,比開
除軍籍輕一些。
2、被除專名的處分,應當記入
屬檔案,對以後個人前途肯定有不良影響的,也不可能再參軍了。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是為了維護和鞏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正確實施獎懲,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加強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鞏固和提高戰鬥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軍隊實際而制定。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以及參戰、支前的預備役人員。
13樓:匿名使用者
回家坐牢! 不要那麼傻
部隊裡的除名是怎麼回事,對處分者有什麼影響
14樓:匿名使用者
軍人除名處分,是對士兵處分中僅次於開除軍籍處分的嚴重處分。按《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六十四條規定,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回家。
根據《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士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除名處分:
1、散佈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2、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3、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
4、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情節嚴重的。
5、參與賭博,情節嚴重的。
6、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嚴重的。
7、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8、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
9、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條件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佈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虜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洩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八)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九)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十一)**、傳播淫穢物品
(十二)違反**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銷售、出借或者私存裝備物品
(十三)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範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十四)造謠誹謗,誣陷他人
(十五)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六)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
(十七)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八)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
(十九)**、行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十)挪用、隱瞞、私分**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
(二十一)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十二)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三)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15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一、除名介紹
除名是針對義務
兵的一種處分方式,就是直接將其剔除部隊的意思。
二、影響: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第一百七十條 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
(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義務兵的處分專案: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撤職;
(六)降銜;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專案,依次以警告為最輕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