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兵視力必須1 0嗎。近視就不能當飛行員嗎

時間 2021-06-17 15:08:36

1樓:匿名使用者

國防部關於頒發《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的通知第三十條 視力標準

陸勤人員: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9,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

坦克乘員、潛水員、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空降兵、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警衛團條件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儀仗隊隊員:每一眼裸眼視力不低於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可放寬到右眼裸眼視力4.8,左眼裸眼視力4.6,矯正視力不低於5.0;屈光不正,準分子鐳射手術後半年以上,無併發症,視力達到各類人員標準,合格。

如果您近視的話,又很想當兵,您可以去嘗試做近視手術,幫助您恢復視力。

民航視力要求只要0.3麼?那0.3是近視多少度?我知道戴眼鏡我視力是1.2近視兩百度能當飛行員麼?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眼睛的視力完好,只是近似-3.00度。裸眼的視力在0.

1--0.3之間,戴眼睛一般都能矯正到單眼1.0是沒有問題的,有些人還能矯正到單眼1.

2,不過可能到1.2就會很不舒服。單眼到1.

0雙眼會在1.2左右。

如果回答對您有用,請及時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如果帶鏡學習的話,不行的

飛行員體檢標準?

4樓:里氏

我國民航招收飛行學員實行新

的體檢標準,對裸眼視力要求從1.0下調至0.7,身高和體重標準則變化不大。

新標準對視力的要求為,任何一眼裸眼視力達到0.7或以上,雙眼遠視力達到1.0或以上。

如果任何一眼裸眼視力低於0.7,則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裸眼遠視力不低於0.

3;矯正視力不低於1.0;屈光度不超過正負3.00d(球鏡當量)。

新標準還明確規定,做了角膜屈光手術的一律當作視力不合格。

中國民航飛行學院招生處介紹,飛行員在數千米的高空駕駛飛機,都是靠雷達導航,飛行員視力標準下調不會對飛行安全造成影響,還可以在更大範圍內選拔優秀學子。中國民航飛行學院2023年招飛報名將於本月進行,體檢將完全按新標準進行。

1 男生身高不足170釐米或超過187釐米;

2 體重不足50公斤;

3 骨與關節疾病或畸形;

4 明顯的“o”型或“x”型腿;

5 久治不愈的**病,如頭癬、溼疹、牛皮癬、慢性蕁麻疹等;

6 慢性腸胃道疾病;

7 肝炎或肝脾腫大,hbsag陽性;

8 腎炎或血尿,蛋白尿;

9 精神病家族史,癲癇病史;

10 顏面五官明顯不對稱;

11 暈車、暈船;

12 口吃;

13 耳朵流過濃,聽力差,經常耳鳴;

14 視力低於0.7(c字表);

15 肺結核;

16 較重的砂眼或倒睫;

17 直系親屬(三代內)有被關、管、殺或參加邪教組織者

5樓:藍天_我的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

民用航空飛行學生

體格檢查鑑定標準 m 7007.3—95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飛行學生的醫學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在校飛行學生。

2 引用標準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鑑定標準

3 體檢鑑定結論。

體檢鑑定結論分為:

a. 飛行合格;

b.暫時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條件

4.1 應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質和社會適應能力。

不應有:

a.先天性或後天獲得性異常;

b.活動的、潛在的、急性或饅性的疾病;

c.創傷性後遺症。

4.2 影響功能的16f形、變形、缺損或損傷不合格。

4.2 惡性腫瘤或影響生理功能的良性腫瘤不合格。

5精神、神經系統

5.1 精神異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礙**後無後遺症合格。

5.2行為異常、病態人格不合格。

5.3神經症不合瘛?

神經症傾向個別評定。

5.4睡眠障礙不合格。

5.5藥物成癮、酒精成癮不合格。

5.6言語障礙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難以預防的意識障礙不合格。

5.8癲癇不合格。

5.9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損傷不合格。

5.9.1 中樞神經系統急**染性疾病**後無後遺症合格。

5.9.2 無意識障礙的閉合性顱腦外傷地面觀察一至三個月,無臨床症狀,腦電圖正常合格。

5.9.3 閉合性顱腦外傷意識喪失不超過30 min,無顱骨骨折,地面觀察六個月後個別評定。

5.10經常性頭痛不合格。

5.11 嚴重周圍神經系統疾病不合格。

5.12嚴重植物神經系統疾病不合格。

5.13影響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學 .

心理品質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統

7.1 呼吸系統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礙不合格。

7.2肺結核不合格。

肺結核一年內**體質良好合格。

7.3 自發性氣胸不合格。

7.4 胸腔臟器手術後不合格。

8 迴圈系統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臨界高血壓無明顯症狀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後無後遺症合格。

8.2 心電圖明顯異常不合格。

i度房室傳導阻滯、單純性st一t改變排除器質性病變合格。

8.3 難以**的周圍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統

9.1 嚴重消化系統疾病、功能障礙或手術後遺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潰瘍**後合格。

9.1.2 闌尾切除術或腹外瘡修補術後,經地面觀察一至三個月無後退症合格。

9.1.3 直腸、**疾病**後無功能障礙合格。

9.1.4 膽囊結石**三個月後,經複查末發現殘留結石及後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後地面觀察半年至一年無異常改變合格。

9.2.2 單純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統

10.1 泌尿系統疾病、損傷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後合格。

10.1.2 急性腎炎**後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統結石**後,無殘留結石及後遺症合格。

10.2嚴重生殖系統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統

造血系統疾病不合格。

輕度貧血,原因明確,**效果較好合格。

12新陳代謝、免疫、內分泌系統

新陳代謝、免疫、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

輕度瀰漫性單純性甲狀腺腫合格。

13 運動系統

運動系統疾病、損傷及其後遺症不合格。

骨折**後功能正常合格。關節損傷或脫位**後無**,功能正常合格。

14**及其附屬器

14.1 難以**的**及其附屬器疾病不合格。

神經性皮炎、溼疹、銀屑病、白痴風個別評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屬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遠視力不低於o.3,戴鏡矯正視力不低於1.o,屈光不正不超過土3.00 d(球鏡當量)合格。

(飛行時必須戴矯正眼鏡,並攜帶備份眼鏡。)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視力低於1.0不合格。

15.3視野異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無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屬器疾病**後遺有眼功能障礙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語音耳語聽力低於5m,純音聽力圖空氣傳導聽力曲線在500、1000、2000 hz任一頻率聽力損失35db或3000hz頻率聽力損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氣壓功能不良**無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進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癒合後合格。

16.4 內耳疾病或眩暈症不合格。

16.5暈機病**無效不合格。

16.6影響功能的鼻、鼻竇慢性進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覺喪失不合格。

16.8 影響功能且不易矯治的咽喉部慢性進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響功能的口腔及顳下頜關節慢性進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錄a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專案、方法和鑑定原則

(參考件)

本附錄包括各科常規檢查專案、方法和一些病症鑑定原則。凡與臨床檢查要求一致的專案,體檢時按臨床檢查方法進行。必要時可做特殊專案檢查。

a1精神、神經科

a1.1 常規檢查專案 ’

a1.1.1病史蒐集。

a1.1.2精神檢查。

a1.1.3腦神經檢查。

a1.1.4運動檢查。

a1.1.5感覺檢查。

a1.1.6反射檢查。

a1.1.7植物神經檢查

a1.2常規檢查專案重點內容

病史捏集例重於現病史和飛行事故徵候情況,以及社會適應情況。其他見gbl6408.3附錄a。

a1.3病症鑑定

a1.3.1 神經症傾向:如果症狀輕,易恢復,心理學測驗成績優良(平均分數以上)或飛行成績優良,經鍛鍊或矯治恢復正常合格。

a1.3.2 閉合性顱腦外傷意識喪失30 min內,無顱骨骨折,地面觀察半年,腦電圖正常,無癲癇發作傾向,無智力、性格改變,心理學測驗成績優良合格。

a1.3.3顱腦外傷顱骨骨折不合格。

a1.3.4腦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規檢查專案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體測量。

a2. 1.3 營養髮育。

a2.1.4**檢查。

a2。1.5淋巴結檢查。

a2。1.6頭顱檢查。

a2。1.7頸部檢查。

a2、1.8胸部檢查。

a2。1.9腹部檢查。

a2。1.10脊柱檢查。

a2。1.11 四肢檢查。

a2、1.12 ***檢查。

a2.1.13**檢查。

a2。2檢查方法

檢查方法見gbl6408.3附錄a。

a2.3病史蒐集

詢問有無外傷史,體育活動、飛行訓練中身體反應情況,有無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鑑定

a2.4.1 侷限性神經性皮炎合格,泛發性神經性皮炎經過**症狀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溼疹、症狀輕、不影響睡眠合格。

a2.4.3 銀屑病經過**後,皮損面積小,症狀輕,對睡眠、學習無影響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範圍小的白癲風合格。

a3 內科

a3.1 常規檢查專案

a3.1。1病史按集。

a3.1。2脈搏、血壓檢查。

a3.1。3營養狀態檢查。

a3.1。4頭頸部檢查。

a3.1.5胸腔部檢查。

a3.2檢查方法

檢查方法見gbl6408t 3附錄a。

a4眼及其附屬器

a4.1 常規檢查專案

a4.1.1病史蒐集。

a4.1.2一般檢查專案。

a4.1.2.1 眼險、結膜、淚器。

a4.1。2.2角膜、鞏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狀體、玻璃體。

a4.1.2.5眼底。

a4.1。3視功能檢查。

a4.1.3.1/遠視力。

a4.1.3.2近視力。

a4.1.3.3色覺。

a4.2檢查方法

檢查方法見gbl6408.3附錄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規檢查專案

a5.1.1 病史蒐集。

a5.1.2 一般檢查專案。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顳下領關節。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檢查。

a5.1.3.1 聽力功能檢查:耳語檢查。

a5.1.3.2 耳氣壓功能檢查:

a.耳聽診管檢查;

b.捏鼻鼓氣檢查。

a5.1.3.3 低頭體位引流檢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檢查。

a5.1.3.5嗅覺檢查。

a5.2 病史招集、檢查方法與結果評定、病症鑑定

病史蒐集、檢查方法與結果評定、病症鑑定見gb16408.3附錄a。

附錄b— 民用航空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鑑定常規輔助檢查專案

(參考件)

b1 血常規(血紅蛋白、紅細胞計數,白細胞計數及分類)。

d2 尿常規(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鏡檢)o

b3胸部x線檢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一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飛行標準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齊清、王樹明、李平旺、杜建英、高樹明、吳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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