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刪除、篡改,這給證據的分析判斷帶來一定困難。但根據最新發展的計算機技術,任何被刪除、篡改的電子郵件證據都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找到痕跡並加以分析認定和恢復,這無疑極大地增強了它的證據效力。
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並製作成公證書予以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實踐中,隨著法院資訊化建設的發展,也可以採取法庭現場演示的辦法,由證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訪問伺服器進行確認和核實,進而加以採納。但是,在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時,還是應盡可能地排除疑點,確保證據有效。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及內容無異議的,應當對其證據效力加以認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或者內容有異議的,要利用技術手段對**、內容進行審查,並要輔以其他證據來證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起訴婚內出軌需要什麼證據
2樓:華律網
所有人結婚時都是希望與另一半共度一生,所以很多當事人在遇到對方婚內出軌時都會不知所措,心裡沒底。今天我來給大家說一說實踐中婚內出軌的情況下法院一般如何判決。首先婚內出軌不是法定的離婚條件條件,而是需要達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作為判決離婚條件之一,這點在我國《婚姻法》第32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發生婚內出軌後,無論是過錯方或者是無過錯方,都有權提出離婚,而並非像大家所認為的只有無過錯方才能起訴。在通常情況下,單純的出軌行為是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行為的,而只是簡單的道德問題,只有像我之前說過的,達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才能認定為過錯行為,才能依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向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法院在審理此類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原則上不會因為一方出軌而影響共有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所以大家不要想當然的認為婚內出軌等同於同居。
完畢!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樓:未來法律
您好:婚外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
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通姦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
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範圍。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
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乙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
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乙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絡,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捉姦在床難證同居關係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床」的**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援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資深調查員提示說,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
以下就是一些取證攻略:自家取證可被採信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採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
因為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著**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公共場所取證有效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
這些親暱行為的**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乙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多收集證據組成證據鏈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證據調查員認為,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
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乙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取證要量力而行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耗盡心機去調取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證據調查員提醒,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痛苦,得不償失。
取得婚外情證據離婚訴訟佔主動雖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是至關重要的。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
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4樓:熱浪人間
如果以對方出軌為由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向法院提供與對方出軌有關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必須與對方出軌的事實相關聯。
一【《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證據的「 三性 」要求】
所謂證據的「三性 」指的是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必須同時具備「三性 」,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的認定有如下具體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出軌證據.比如你抓住他們開房.你報警.這樣就有**出警記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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