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儲罐防雷,液氨儲罐防雷 50

時間 2021-08-30 10:38:35

1樓:等待的幸福快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液氨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進一步規範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行為,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發生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等,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從事液氨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等企業的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液氨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屬於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許可範疇的,應嚴格遵照《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獲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涉及液氨儲存、裝卸的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建立活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液氨的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藝和裝置設施。

第二章 設計管理

第一節 場所選址

第六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選擇,應全面考慮周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使其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七條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所在企業及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佈置。

第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禁止設定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稠密區附近。液氨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充分考慮**、軟地基、溼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颱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斷層、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採礦陷落區界內、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有開採價值的礦藏區等地段和地區。

第十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位於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第十一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的要求,具體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表2-1(詳見附件)的要求。同時必須考慮當地風向等因素,一般應位於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宜建在地勢平坦、通風順暢的地段。

在山區或丘陵地區,應避免佈置在窩風地帶。

第十二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供電系統。

第十三條 罐區內液氨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沿江河岸佈置時,宜位於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樑、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構)築物的下游。

第十五條 液氨罐區鄰近江河、海岸佈置時,必須採取防止洩漏和含氨廢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節 總平面佈置

第十六條 液氨儲罐區、裝卸區應與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佈置。

第十七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在廠區總平面佈置中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割槽內各項設施的佈置,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割槽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寬度;

3.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4.平面佈置應考慮防止有害氣體洩漏時對周圍環境的危害。

5. 廠區內外現有和規劃的運輸線路、排水系統、周圍場地標高等相協調,滿足生產、運輸、防洪、排水、管線敷設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集中佈置在廠區邊緣地帶,應在工廠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條 液氨儲罐區不宜緊靠排洪溝佈置。

第二十條 罐區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蘺或茂密的灌木叢。

第三節 液氨儲罐區的設定

第二十一條 液氨儲罐的基礎、防火堤及有關的碼頭、管架、管墩等,均應採用非燃燒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h。

第二十二條 液氨儲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h。

第二十三條 液氨儲存場所應設氨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第二十四條 液氨儲存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重大危險源的要求設定相應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五條 液氨罐區內,不應佈置無關的管道。

第二十六條 液氨常溫儲存應選用球罐或臥罐。

第二十七條 液氨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臥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一般為1.0倍臥罐直徑且不宜大於1.5m;

2.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處理裝置時,不應小於0.5倍球罐的直徑;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不應小於1.0倍球罐的直徑;

3.同一罐組內球罐與臥罐的防火間距,應採用較大值;

4.兩排臥罐的間距,不應小於3m;

5.相鄰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6m。

第二十八條 儲罐成組佈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罐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

2.每組全壓力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於12個;

3.罐組內全壓力式儲罐組的總容積大於6000立方米時,罐組內應設隔堤,隔堤內各儲罐容積之和不宜大於6000立方米。單罐容積等於或大於5000立方米時,應每一個一隔。

第二十九條 液氨儲罐的儲存係數不應大於0.9,儲罐個數不宜少於2個。

第三十條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根據工藝條件,宜設定上、下限位報警裝置;裝卸管道應設遠端自動切斷裝置。

第三十一條 連線管道根數較多或管徑較大的儲罐,宜佈置在靠近罐區管道進出口處。

第三十二條 儲罐罐底標高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滿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滿足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連線所需安裝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條 確定液氨儲罐容量時,日儲量計算應為生產裝置年開工天數的平均日進料量。

第三十四條 液氨儲罐應設定防晒、冷卻水噴淋降溫設施或有良好的絕熱保溫措施。

第三十五條 罐組內宜佈置同類火災危險性的罐,液氨儲罐區應與氯、溴、碘、酸類及氧化劑等嚴格隔離。

第三十六條 儲罐的排氣應經**或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儲罐20m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節 防火堤

第三十八條 液氨儲罐區應設定防火堤。防火堤應在滿足耐燃燒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佔地、投資、地形、地質及氣象等條件,還應考慮到罐組容量及所處位置的重要性、周圍環境特點及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產管理、維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設定,使其達到堅固耐久、經濟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條 液氨儲罐組或儲罐區四周應設定高度不小於1.0m的不燃燒實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於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低溫液氨儲罐防火堤內有效容積應為一個最大儲罐容積60%。

2.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為1.0~2.2m,防火堤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條 防火堤內地面,應有不小於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線穿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堤內較低處設定集水設施,連線集水設施的雨水排除管道應從地面以下通出,堤外應設有可控制開閉的裝置與之連線。開閉裝置上應設有能顯示其開閉狀態的明顯標誌。

2.進出罐組的各類管線、電纜,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過,應儘量從堤頂跨越或堤基礎以下穿過。如不可避免,必須穿過堤身時則應預埋套管,且應採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條 罐組所設防火堤,必須是閉合的。隔堤與防火堤也必須是閉合的。

第四十二條 沿無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溝時,溝壁的外側與防火堤基礎外邊緣的間距不應小於0.5m,且溝內應有防滲漏措施。

第四十三條 每一罐組防火堤上必須設定兩個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並設定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條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3m。

第四十五條 防火堤及隔堤選型宜採用磚砌防火堤、鋼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漿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稀釋氨水的靜壓及溫度變化的影響,且不滲漏。防火堤內應採用現澆混凝土地面,並宜坡向四周。

2樓:匿名使用者

來晚了,答案被樓山的hbxjf - 助理 二級說了,呵呵

規範是gb50057-94(2023年版)

建議樓主還是找有資質的專業防雷公司做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液氨是屬於易燃易爆物品嗎?我不太清楚,您可以去看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中關於一類危險場所的防雷要求,一般的話罐體是不需要做避雷針的,直接把罐體當做接閃器即可,但對罐體的壁厚有要求,應不小於2.5mm。

但鋼罐一旦被擊穿,其介質對周圍環境造成危險時,其壁厚不得小於4mm。

也就是說只要你的壁厚符合上述要求就只要做接地即可。

可參考《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第23頁。即第四章-第一節-第4.1.5條。

希望對您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東西還是要做一下接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