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安全法認為網路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時間 2021-10-14 21:22:52

1樓:

網路安全法認為網路運營者的主要義務是網路安全保護。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網路空間第一部基本**,它強化了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的戰略意義與監管的範疇,其中第9條總括性地規定了網路運營者的網路安全義務。

同時,《網路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第40—44條、第47條、48條、第49條,以及《刑法》第286條均對網路運營者的網路資訊保安義務進行了規定。未來,網路網路運營者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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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資訊保安等級保護的義務和責任,《等保條例》對網路運營者的一般和特殊安全保護義務、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應急預案制定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如下所示:

一、安全保護義務

1.建立安全管理和技術保護制度,建立人員管理、教育培訓、系統安全建設、系統安全運維等制度;

2.落實機房安全管理、裝置和介質安全管理、網路安全管理等制度,制定操作規範和工作流程;

3。在收集使用和處理個人資訊時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其洩露、損毀、篡改、竊取、丟失和濫用;

4.落實違法資訊發現、阻斷、消除等措施,落實防範違法資訊大量傳播、違法犯罪證據滅失等措施;

5.落實違法資訊發現、阻斷、消除等措施,防範違法資訊大量傳播和違法犯罪證據的滅失。

第**以上的網路運營者除上述義務外,還應當著重落實網路安全管理負責人、關鍵崗位技術人員的安全背景審查和持證上崗制度,同時定期開展等級測評工作。

二、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

對於網路產品和服務採購,網路運營者應當採購、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要求的網路產品和服務,第**以上網路運營者應當採用與其安全保護等級相適應的網路產品和服務,對重要部位使用的網路產品,還應當委託專業測評機構進行專項測試。

2023年6月1日生效的《網路關鍵裝置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第一批)》與國家認監委等四部門於2023年3月15日釋出的《承擔網路關鍵裝置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任務機構名錄(第一批)》對網路運營者使用的網路產品的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因此建議網路運營者在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要求**商提供專業機構出具的安全認證或檢測證書,以減少運營法律風險。

三、應急預案制定

對於應急預案的制定,第**以上網路的運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網路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網路安全應急演練。除及時記錄並留存事件資料資訊,向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外,網路運營者還應當為重大網路安全事件處置和恢復提供支援和協助。根據工信部《公共網際網路網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告網路安全事件資訊時,還應當說明事件發生時間、初步判定的影響範圍和危害、已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有關建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運營者有什麼影響

網路安全法中網路運營者要遵守哪些法則

3樓:春素小皙化妝品

國家實施網路可信身份戰略,支援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之間的互認。

第二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路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資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機關依法維護****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援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援網路運營者之間在網路安全資訊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合作,提高網路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路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援、協助會員應對網路安全風險。

擴充套件資料

網路運營者應當設定專門的兒童個人資訊保護規則和使用者協議,並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資訊保護。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資訊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指哪些?

4樓:法律快車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5樓:古城濃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

安全法》中指出了: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具體有以下幾點是違法法規的不能做:

1、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色情資訊,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2、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不得非法**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

4、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5、傳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定惡意程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

6、如果你是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你還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6樓:北京向陽花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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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7樓:華哥說網際網路運營

什麼是網路運營怎麼做好網路運營,如果要學習好網路運營應該從什麼地方入手呢

網路運營者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運營者就是**是你的,你是管理員。國內做**很麻煩的,又要備案,你可以選擇國外的空間或伺服器來做就行了。其實就是備案。

網路安全法裡的網路運營者怎麼解讀

9樓:嘟的盛夏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資訊化健康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1月7日釋出,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資訊終端及相關裝置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資訊進行收集、儲存、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執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資料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網路資料,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儲存、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資料。

10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11樓:法律快車

高科技的發展所帶來的網路發展雖然今年來發展速度驚人,但是相對應的網路安全問題還是存在著很多。每個網路的執行後面都有一個運營商。那麼在生活中,他們所扮演的角色是什麼呢?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究竟是什麼?

即將於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稱“《網路安全法》首次提出了提出了“網路運營者”的概念,此前《電信條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都沒有出現過這一表述。2023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而非網路運營者。只在已經失效的《電信服務標準(試行)》**現過“網路運營者”,但主要指提供通道、電路段的網路服務提供商,與《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並非同一概念。

《網路安全法》(草案)第六十五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網路提供相關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重要資訊系統運營者等。

《網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從草案以及正式生效的《網路安全法》的表述來看,“網路運營者”包含三類主體:即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網路安全法》的條文表述是明確的,但對於何為網路的所有者、網路的管理者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

也即“網路運營者”的範圍,似乎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來看並不是那麼清楚。

但從草案與《網路安全法》的不同表述我們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於這一概念的定義採取了一種較為開放的態度,《網路安全法》去掉了草案中關於“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重要資訊系統運營者等。”的規定,這可能是考慮到在網際網路飛速發展的現今,對於“網路運營者”這一概念只規定內涵而對其外延採用開放的描述方式,似乎是一種更聰明也是更合乎時宜的做法。但也正因為這一合乎時宜的做法卻導致了大家對於這一概念的解讀特別是對於“網路運營者”的範圍上產生了分歧。

要釐清什麼是“網路運營者”以及“網路運營者”的範圍,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幾個概念:“網路”、“網路資訊服務”或者說“網際網路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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