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輕描歲月跎
孔子殺少正卯是春秋歷史上的一樁公案,也是一樁疑案,後世是非曲直爭議很大。
據記載:魯定公十四年(西元前496年),孔子以魯國大司寇**宰相,掌權方七日,誅殺魯大夫少正卯。
孔子殺少正卯的理由言辭鑿鑿,即少正卯有「五惡」,但煌煌言辭後面,總結起來卻不過四個字:「妖言惑眾」。
孔子誅殺少正卯的五條罪狀
第一,"心達而險」(通曉世事而用心險惡)
第二,"行闢而堅」(行為邪僻而不知悔改)
第三,"言偽而辯」(強詞奪理且善於狡辯)
第四,"記醜而博」(刻意關注社會的陰暗面)
第五,"順非而澤」(順著非正統甚至違背道德之引導思想如同江河氾濫般散播四方)
這樣的理由殺人的確不夠堂皇。有人懷疑這是孔子「公報私仇」,因為少正卯也在魯國講學,跟孔子對門「唱擂台」,而且言論太有煽動性,曾使孔門「三盈三虛」。因此孔子老人家掌握大權後,估計把他當傳銷頭號分子治罪了。
談到孔子殺少卯合不合法?說實話不好考證,原因很簡單。
第一,我們不知道魯國當時的法律,不確定孔子是不是「依法辦事」
在孔子生活的時代,刑法還是統治階級治理社會的「秘密**」。之所以說是「秘密**」,因為它是不公開的,就是民眾哪天犯了罪,被砍腦袋砍腳時才知道自己犯罪了,這是那時倡導「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法治理念。
後來鄭國子產、趙國趙鞅開創先河,鑄刑於鼎,公之於眾,才使刑法透明化,但此舉卻遭到孔子嚴厲批評和反對。這也可以說是"儒法"政見不一的第一次交鋒。
西元前513年,晉國趙鞅將刑書條文刻鑄在鐵鼎上,公之於眾,史稱「鑄刑鼎」。孔子對此批評說:「晉其亡乎!
」孔子認為,將治理民眾的刑法鑄於鼎上,混淆了貴賤尊卑的等級。「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第二,孔子以大司寇之職攝相有沒有行生殺予奪的大權存在爭議
孔子誅殺少正卯之事最早出於《荀子》,後來《史記》《淮南子》《孔子家語》《漢書》等都有相關記載。後世朱熹、錢穆等大師提出質疑,認為孔子在魯國不過是管祭祀和禮儀的,當時魯國有季氏等大夫把權,孔子根本沒有權力隨隨便便誅殺大夫少正卯。
當然這種質疑有為孔子辯解的嫌疑。
孔子誅殺少正卯這件事,足以「黑化」孔子,有損孔子一世「聖名」,因此許多人出來辯駁,極力試圖為其洗白。
孔子殺少正卯之事存疑,但這樁疑案的流弊卻是禍害無窮的。封建社會尤其是宋以後,將孔子奉上神壇, 儒家思想成為社會統治思想,孔子的一言一行都被奉為圭臬,
「請殺少正卯」的理由足可以成為那些用心**的人鉗制言論,排除異己,排斥「異端邪說」的最好理由。
宋朝大儒朱熹就曾被人参奏「**少正卯之誅,以為欺君罔世、汙行盜名者戒」。蘇軾陷身烏台詩案之時,與蘇有宿仇的李定指責蘇有四大可廢之罪,其中一罪就是和「五惡」高度相似的「言偽而辯,行偽而堅」。
2樓:呼延天材
在當時是合法的。春秋時期,百家爭鳴,各個思想流派存在於各國的王公貴族身上。在當時的魯國,只有使自己強盛起來的思想,就是符合王道,使君王思想落後就是誤國誤君,誤國誤君者,殺之合法。
3樓:孤獨的yu呀
是合法的,因為當時天下都是分散的,每個國家都有每個國家的法律,除了南韓,其他國家的法律都比較鬆懈,
4樓:周周小可愛的寶貝
合法。少正卯五惡集於一身,他是小人中的奸雄,不得不殺,孔子對其**振振有詞的說出來他誅殺少正卯的理由,以正綱紀,並非無緣無故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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