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雨溪清風
馬克思說的是
決定,但還有一點是
影響。這實際上是雞生蛋和
雞的關係。當
的人們逐漸解決了溫飽問題,開始增加社會交流,同時這種交流又在相當程度上提高了
(相互合作)。生產力提高之後就帶來了勞動成果的分享問題。一開始是均分,但素質有高低。逐漸的人們發現有些人會起貪念,會
。於是就需要成立一個組織,來分配勞動成果,這就形成了
。然後人們發現能力有強弱,水平有高低,均分其實也是不合理的,存在不合理就會影響生產力,於是,掌握
權的人就開始獨斷,開始給下邊一些有能力的人區域性的管理權,由於人的
,漸漸形成了
社會。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生產力進一步發展,
已經很富有了,而奴隸如果得到更多就會懶於聽人使喚(讓一個吃飽喝足的人去當奴隸是當不了的),如果給的太少了,這些奴隸就會感覺到嚴重的不公平,就會起來反抗。歸根結底就是
已經不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於是
開始瓦解,進入
社會。人們不僅能獲得更多的物質,還能有一定的
。為什麼中國的傳統文化是牴觸
發展的,因為這種發展會造成社會的動盪,增加管理難度。
之後,西方開始進入
,道理還是一樣的。這種經濟發展與制度發展就是這種相互促進的關係。這是沒有止境的。
但如今有了新的制約條件,那就是自然環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已經超出了自然的承受能力,於是,自然環境也加入到制約因素中來。所以,回過頭來看,其實還是中國的發展理論正確。
不能老由著生產力和
無止盡的變革,應該在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中找到一個平衡,形成一個穩定的迴圈。否則,未來還不知道有多少未可知的因素會阻礙人類的發展,甚至造**類的毀滅。
2樓:一中理科班
那時候的經濟情況:夏之前人生產的東西只夠自己吃喝,所以堯舜住的房子和別人一樣,剝削不出來東西啊。夏前期生產的偶爾有餘,所以好年份大家可以給大禹建宮殿,壞年份國君都要去打獵,還動不動丟掉國家(太康、后羿)。
商前期基本上都有餘了,所以戰俘都留下來當奴隸了。但是奴隸的產出還不高,所以大規模殉葬很普遍。商晚期奴隸產出高了,殉葬規模就變小了。
反抗問題:肯定有反抗啊。不過要分三種情況:
一般情況;離心離德,不得不反。一般情況下奴隸只是交出多餘財物換取生命,而且多數是交給自己的主人,只有很少是給國家的。所以反抗也輪不到反抗政權。
離心離德的時候,因為國家林立,一個國家內部離心離德,就會有另一個國家過來滅了它。牧野之戰奴隸反叛不就是麼?因為離心離德階段的國家都被滅掉了,所以不得不反階段的國家沒有出現過,所以沒有什麼奴隸自己造反的記載。
為啥順從是天性:石器時代,人類只有在集體中才能狩獵、打漁、耕種。所以不順從的都被趕出集體消滅掉了。
自私、反抗都是生產力提高之後的產物。人除了喜歡享樂以外沒有天性,個人主義或者集體主義都是社會環境的產物。
奴隸社會、奴隸是怎麼形成的?
3樓:在太乙洞講西班牙語的娥眉月
奴隸的**基本上來自下列四種人:
①戰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
特別是商和西周的奴隸,大概絕大多數都來自這些人。從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銅器銘文可以看出,無論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敵對的方國、部落,都力爭在軍事行動中擒獲戰俘並掠取對方人口。商代貴族獲得的大量俘虜,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則淪為奴隸。
西周時期,殺人祭祀的現象大大減少,俘虜用作奴隸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銘文所記的征伐某個方國的戰爭中,周人斬獲了三千八百多個首級,還俘獲萬三千八十一人。《左傳》中關於春秋時期俘虜的記載很多。
戰國時戰敗國的青壯年大批戰死,《尉繚子·武議》就指責用兵攻人者“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時人亦常把奴隸稱為“虜”。不過在戰國時期,其他**的奴隸急劇增加,俘虜作為奴隸**的重要性不如過去突出。
征服者對被征服的國家或部落的處理方法比較複雜。從西周春秋時代史料看,統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來有射御等作戰技術的人充當在軍事上為他們服役的“臣”、“僕”,使原來從事農業勞動的人成為為他們耕種土地的“庸”;同時不僅允許這種臣、僕或庸有家庭,而且還讓他們大批聚居在一起。他們究竟是否應該看作奴隸,尚有待討論。
②罪人及其家屬。
商以來,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輕但又不夠處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較重之罪者的家屬罰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屬沒為官奴者(或謂指盜賊罰為官奴的),男子成為司隸所掌管的罪隸,女子從事舂米等勞動。戰國時,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須鬢的耐刑,去發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並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過去一般認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懷疑是否能把他們看作官奴。據近來有些學者的研究,隸臣妾等刑徒在漢文帝實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無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隸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時間為公家服役,情況比較特殊)。無期限的刑徒無疑應該看作國家的奴隸。
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於原來身分以及成為罪奴後的工作的不同,具體情況可以有很大差別。例如春秋時有些貴族因有罪而“降在皁隸”,他們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職務,地位近於低階的吏,是否應該看作奴隸,也是有討論餘地的。
③被家長出賣的妻兒及自賣為奴者。
自戰國始,貧民或其他破產者出賣妻子、兒女為奴的現象大量出現。有時他們採取贅的方式,即以妻兒作為債務抵押,過期不能償債就被債主沒為奴隸。作為抵押的贅子如被債主家招為女婿,就成為贅婿。
戰國時贅婿的地位極低,跟奴隸相似。自賣為奴的現象在戰國時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隸,基本上可以看作債務奴隸。
④奴隸的子女。奴隸的子女在一般情況下仍是奴隸,即《漢書·陳勝傳》所謂“人奴產子”。
此外,強抑、誘拐以至掠賣人為奴等現象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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