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博學駒
官署名。御史臺是監察機構,自秦漢以來,歷代都設此機構,掌監察之事。西漢初御史大夫之官署稱御史府。
後期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東漢稱司空),御史之長由其副職御史中丞擔任。中丞原在殿中蘭臺辦事,為御史之長後仍留臺中,因而稱其官署為御史臺。歷代沿襲,並有憲臺、蘭臺的別稱。
唐高宗時曾以憲臺為正式名稱。武則天時一度改名肅政臺。元在御史臺以外,尚有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及陝西諸道行御史臺。
明初亦設御史臺,洪武十五年(1382)改為都察院,御史臺之名遂廢。
唐代在**設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構,至唐高宗時改名為憲臺,武后臨朝,又改為肅政臺。唐中宗時,又改為左右御史臺。唐代**監察機構不同於前代的是,在御史臺之下設立三院,即臺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牽制,相互配合,形成一個完善嚴密的**監察機制。
這是唐代**監察系統高度完備的重要標誌。其中,臺院是御史臺的基本構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權物件主要是**各級**,並可以參加審判機構的案件審理。察院與臺院相輔,主要權力是負責巡按和監察地方各級行政**、唐太宗貞觀十八年,派遣**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縣。
唐玄宗時,增改全國為十五道監察區,監察和糾彈地方官吏。
2樓:霜葉飛——雪
唐代的監察機關——御史臺
唐承隋制,置御史臺,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設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書·百官志》雲:
“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御史臺》雲:“正朝廷綱紀,舉百家紊失”。
在隋朝及唐初,御史臺只管揭發,並且只要根據傳聞即可奏劾,不需要什麼證據,更不受理訴訟,這就是《通典·御史臺》所說的“但風聞彈事,提綱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視御史臺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臺**各盡其責,真正起到互相檢查的作用。《貞觀政要》卷1記載他對大臣說:
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斷”,結果群臣有意見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而他自己則要“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有司商量,然後經宰相籌畫,於事穩便,才能上奏施行。他為了充分發揮御史臺的監察職能,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規定:
凡是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閣議事,都要有諫官隨同,有不當的隨時進諫。御史臺的地位由此提高,對於糾正官吏的違失起了一定作用。貞觀以後,御史臺也受詞訟,並且設定了“臺獄”,《新唐書·百官志》說:
“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
對於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在糾舉之前,往往要“推覆理盡,然後彈之”。
御史臺的次官,唐初依隋舊制,稱治書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諱,改稱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會要》“御史大夫”條雲:由於“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實際上以“中丞為憲臺之長”。
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臺曰“憲臺”,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臺為肅政臺。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臺、左臺知百司、監軍旅;右臺察州縣,省風俗。
不久,又命左臺兼察州縣。兩臺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稱為風俗,秋季稱廉察,以四十八條監察州縣**。唐肅宗至德以後,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臺”。
東都洛陽設留臺,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後,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持留臺事務,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備。
在御史臺內設有三院,即臺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從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從七品上)、監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職,合稱“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糾舉**百僚,推鞠獄訟、知公廨等雜事。所謂推鞠獄訟,是指對被告發**進行審理,這主要是“制獄”,即皇帝親自命令辦理的案子。
**指按朝廷行政法規指控**的不法行為。知公廨雜事是指處理臺內日常雜務。這一職務一般由資格較老的人擔任,稱為“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臺內一切事務由他專決,所以也稱為“臺端”。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處理臺內事務,“雜端”的權力就減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從七品下,《大唐六典》謂“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儀式。每朝,與侍御史隨仗入,位在中丞下,給事中、中書舍人後”。
意思是說在朝廷的重大典禮活動中,負責糾察殿廷供奉儀式,包括典禮的服飾、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駕鹵簿及一應文物的準備情況。監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務是分察百僚,凡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諸事並加監察。兼管朝堂左右廂及百司綱目。
《大唐六典》說:“開元七年三月敕,並令隨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書員外郎後”。唐代分全國為十道,派監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為助手,若事務繁忙時則加支使。
其任務有六:一、察**善惡;二、察戶口流散,籍帳隱沒,賦役不均;三、察農桑不勤,倉庫減耗;四、察妖猾盜賊,不事生業,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異等,藏器晦跡,應時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併縱暴,貧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勝仗時對將士**行賞,以及對屯田、鑄錢、嶺南、黔府**的選補,也視功過糾察。
開元中,兼巡傳驛,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監察御史檢校兩京館驛。代宗大曆十四年(公元779年),兩京以御史一人知館驛,號館驛使。監察御史還分察尚書省六部,德宗興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禮部,兼監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館驛使;第三人察戶部、刑部。
歲終評議殿最。
總之,三院御史共司監察,又各有側重,構成一個嚴密的監察體系,被封建王朝用來監視百官,為鞏固**皇權服務,所以他們被稱為“人君耳目”。新舊《唐書·酷吏傳》中所寫的酷吏,很多是御史臺**或曾在御史臺任過職的**。特別是武后統治時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與御史臺的加強分不開的。
唐代以御史糾彈百官,太宗時期,為了鼓勵御史講話,凡糾彈失真,也不予追究。開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後,宰相以御史權重,建議彈奏先白中丞、大夫,復通狀中書、門下,然後得奏,這樣,御史糾彈的正確與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約。所以《舊唐書·職官志》在談到僕射的職掌時說:
“御史糾劾不當,兼得彈之。”《新唐書·百官志》也說:左右丞“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
”這說明御史的**制度已逐漸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並不高,但職位卻很清要。《唐會要》卷60“侍御史”條記載武德時,李素立丁憂,按規定應當免除官職,歸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淵特敕有司“奪情”(即免於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門擬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錄參軍,李淵認為“此官要而不清”。
又擬授祕書郎,李淵又說,“此官清而不要”。後來改授侍御史,李淵才滿意。從此一例,足以說明御史地位之重要。
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選拔都比較嚴格,一旦身居其位,遷轉也比較迅速。《新唐書·選舉下》記載唐憲宗元和時,規定**考遷的辦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遷,但侍御史只要13個月,殿中侍御史18個月,監察御史25個月就可改遷。
中唐以後,凡藩鎮跋扈的地區,御史難以履職。其他藩鎮州縣內,御史的糾彈之權也往往委派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巡院官及諸道幕府判官中帶御史憲銜者兼任。在**,凡是宦官把持的機構,御史不得觸犯,前往巡視的御史甚至遭杖罰流配。
據《舊唐書·元稹傳》記載,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監察御史時,他乘出使機會,瞭解民眾疾苦,訪察官吏不法,彈奏原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擅自沒收轄內將吏百姓家產,又於兩稅外另加徵錢、米、草等。朝廷中支援嚴礪的宦官將元稹分務東臺。元稹被調離京師後,又彈奏了數十件不法之事。
河南尹房式違法,元稹按照過去的辦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暫停職務。與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責備他擅奏。朝廷因此罰元稹一季俸料,召還西臺。
行至敷水驛,宦官違犯規定,與元稹爭宿驛舍的正廳,擊傷元稹。憲宗不但不懲辦宦官,反把元稹貶為江陵府士曹參軍。在這種情況下,御史臺的監察職能已經不可能得到正常的發揮了。
3樓:永不放棄共好
御史臺屬於唐朝政決策一執行一監察系統,是唐皇朝的核心機構
唐朝監察機構的指責是什麼?有什麼積極意義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中國古代專職監察機構,始於秦漢,至唐代已更趨完備,主要表現是一臺三院制的設立和分巡分察制度的推行。
唐高宗龍朔二年(662),改御史臺為憲臺;咸亨元年(670)又複名御史臺,武太后光宅元年(684),又改為左肅政臺與右肅政臺,中宗神龍元年(705),又改為左、右御史臺,延和元年(712),廢左、右臺,復為御史臺。
御史臺所屬機構有臺院、殿院和察院。
臺院:設侍御史4人,從六品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知公廨事,總別臺內雜事。其舉糾百僚之職,《唐六典》規定:
“其職有六:一曰奏彈,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東推,五曰贓贖,六曰理匭。”東推,是察京城百官的違法失職;西推,是推究諸州地方官吏的違法失職。
所謂推鞫獄訟,據《唐六典》規定:“凡有制敕付臺推者,則按其實狀以奏。若尋常之獄,推訖,斷於大理。
”“凡三司理事,則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於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之。”臺院屬吏有,主薄、錄事、令史、書令史多人。
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從七品下,主掌糾察殿廷儀節,並分為左巡知京城內,右巡知京城外,以雍洛一州境界為限,糾舉境內非法。屬吏有:令史、書令史。
察院:設監察御史10人,正八品上,其職掌,依《唐六典》卷13:“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糾視刑獄,整肅朝儀。”
監察御史10人,各司其職,《唐六典》卷13:京城三人“分察尚書六司,糾其過失,及知太府,司農出納”。第一人,分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分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分察戶部、刑部。
即有監察六部權。
唐朝的大理寺和御史臺的職務有什麼不同
5樓:小黑
唐代分設大理寺、刑部、御史臺,由這三個機構共同來行使**司法權
。在行使
專司法權的過程中,大屬理寺、刑部、御史臺各有分工。(1)大理寺是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以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對於徒、流案件的判決,須經刑部核准之後方能生效;對死刑案件的判決,須奏請皇帝批准。
(2)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複核大理寺對徒流案件所作的判決,並參加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3)御史臺為最高監察機關,職掌糾彈百官,大理寺、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也在其監察範圍之內;同時御史臺還參與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4)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則由三機構的長官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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