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酒店前臺收銀被騙3000元,應找當事人要回騙走的錢款,如果不能追回,可以向公安局報案,詐騙3000元已經涉嫌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收銀員沒有賠償義務,如果按照單位規章制度需要承擔責任的,扣工資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做前臺也好幾年了,也做管理,一般來講,酒店是不會負責的。是由當班的收銀員不負責此筆費用。收銀本來就有風險的,當班收銀員一定要自己小心再小心。
吃一虧長一智,以後自己多小心。如果所有收銀員都不小心,輕易的就上當的話,那酒店怎麼賠得過來呢?不過應該每個酒店的前臺都會有些多餘資金,收銀員請前廳負責人幫一下忙,讓自己少賠一點~主要責任還是得自己負責
我是酒店前臺收銀員工,由於我工作出錯,多退了900元給客人。請問公司讓我全部承擔全部損失是否合理?每個
3樓:餘氏春秋
首先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關於獎懲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具體細化到員工
專過錯造成公司損失賠屬償標準的。一般情況下員工的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就你本身這件而言你是有重大過錯的,你作為一個收銀員犯個嚴重的工作錯誤,也直接給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如果這個損失沒有第三人或者其他的因素完全是你的過錯造成的話,那麼公司要求你承擔全部責任是可行的。至於你說的承擔百分之20這是你理解上的一個誤區。
這個所謂的百分之20是指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工資額的20%。
如果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這種情況的賠償條款,則公司有權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來賠償公司的損失,但不能超出勞動者工資的20%。
4樓:鄧昭如
這是你工作的失誤,理應全陪。
但是根據你是前臺工作者。
管理人員應該付首要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對的,應該由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