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更上百層樓
信用證貼現和議付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信用證貼現的實質:指出口地銀行從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處購入已經國外開證行或保兌行承兌(或承付)的未到期遠期匯票。
2、議付的實質: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後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1、信用證貼現的特點:承兌後融資;資金用途沒有限制;屬於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貼現銀行一般與信用證通知行、議付行為同一銀行;出口企業不能正常從國外收回貨款時,貼現銀行有追索權。
2、議付的特點:公開議付信用證或稱自由議付的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願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通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的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大多數是自由議付的,這對受益人有利。
受益人要議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選定一間對自己有利的銀行。而限制議付信用證的開立,往往是開證行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例如規定受益人必須到開證行的一海外姐妹行/關係行辦理議付。
三、兩者的性質不同:
1、信用證貼現的性質:出口信用證項下短期融資,銀行對融資申請人有追索權,融資時間在出口信用證被執行後。
2、議付的性質:議付僅限於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以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並填制信用證議付/委託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完全兩個概念啊。議付是give value,是指你的符合信用證的資料交給銀行了,議付行就付款或者承兌。一般情況下,我們國內的通常做法是找個不符點,拒絕議付,把單證郵寄給開證行。
這是因為議付是有風險的,如果開證行發現不符,拒絕償付,雖然議付行有權追索發貨人,但是難度很大的.
如果你的單子國內的議付銀行已經承兌了,那就很簡單了,你去議付行大家說好貼現率。給錢。
以上的都是書本知識。你記得兩點:1.
你們公司出口量有多少?國外收貨人有多少進口量?少的話,沒有必要,也很難辦。
2.你們和銀行關係有多好,如果很好,我以上的話都白說了,你直接去和他們談,拿錢。
議付時:你要等到票證到期才能取款,也就是你要犧牲利息,比如60天到期你就少了60天的利息.
貼現:你可以立即把款收回,但前提是你要按票面金額按一定的貼現率從銀行取款,你不能按票面金額100%收款.好處是你能提前收到錢用於週轉.
補充問題的回答:
出口押匯是指信用證受益人(出口押匯申請人)向銀行(被授權議付銀行)提交信用證及其項下全套單據,並質押給我行,銀行稽核通過後,向受益人提供短期融資並保留對受益人追索權的業務。
出口貼現是指銀行有追索權地買進已承兌的遠期票據,為客戶辦理貼現業務。在辦理貼現業務後,客戶即可將遠期資金變為即期資金,同時將相關的信用風險化解。**融資項下的貼現業務通常限於遠期信用證項下已經承兌的匯票。
業務特點
辦理押匯業務後,客戶可比正常出口程式提前利用出口款項,最大效用地使用資金;辦理貼現業務後,客戶可將遠期資金變為即期資金,同時將相關的信用風險化解。
出口押匯辦理步驟
1.出口商向銀行提出出口押匯的申請,並將全套出口單據、信用證正本等材料提交我行。
2.銀行審查同意後,與申請人簽訂出口押匯合同,並落實有關擔保。
3.銀行將出口押匯款項扣除押匯息、議付費及其他應收費用後支付給出口商。
出口貼現辦理步驟
1. 出口商在出運貨物後,向銀行提出出口貼現的申請。
2. 出口商將全套出口單據交給銀行,並按我行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3.收到國外開證行有效承兌後,銀行將出口貼現款項扣除貼現息、議付費及其他應收費用後支付給出口商。
希望採納
3樓:
以上的說法都不對
議付 ( negotiation )在41a或41d 規定的是 by negotiation by *** bank ,這樣*** bank就是議付 行 就承擔第一付款責任,你交單到這家議付 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就應該得到償付或者付款承諾,這種償付或者付款承諾是最終付款,開證行即使拒付也不能影響這種付款的效力。
而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credit),則在41a或41d規定的是by payment by yyy bank ,這樣yyy bank就是付款行(一般是開徵行或者保兌行),你交單到你的銀行也不能得到償付,只有轉寄單據到yyy bank去索償。yyy bank即付款行承擔最終付款責任。
總的來說就是議付是議付行最終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證付款行是最終付款
4樓:匿名使用者
41a或41d表示不一樣
議付的信用證有42c與42a或42d
即期付款的沒有42欄位。
5樓:劍魚遊走四海
信用證不能夠貼現——貼現是針對遠期匯票而言的。
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並按時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則保證向受益人付款。
至於信用證的議付,是指議付行根據開證行的指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自行墊款給受益人,並扣除自墊款之日起,到預計開證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議付費。
信用證方式下,承付與議付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在l/c下,被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或保兌行既可以稱為“承付”,也可以稱為“議付”。
對指定銀行來說,承付是“終局”的,而議付有追索權。
一、承付、兌付實為同一含義,根據ucp600,承付(兌付)意為:
a. 對於即期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
b. 對於延期付款信用證發出延期付款承諾併到期付款。
c. 對於承兌信用證承兌由受益人出具的匯票併到期付款。
在這一定義中,ucp600將三種付款行為統一到了一個概念下,對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下銀行的責任進行了統一的界定,即“承付(兌付)責任”。
二、議付
議付”,即ucp中的“negotiation”,在信用證業務中一直是一個富有爭議的詞。icc銀行技術與慣例委員(the
icc’s commission of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在ucp500及後續解釋中給出的“支付對價”、“承擔付款責任”等說明模糊的用詞令各種充滿歧義的解釋。
ucp600修改了ucp500關於“議付”的定義。根據ucp600第二條關於議付(negotiation)的表述,議付包括以下內容:
1.“議付”是開證行授權的被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採取的一項有效行為。“議付是經開證行授權的,可以是保兌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銀行。議付有自由議付和限定議付之分。
在自由議付的情況下,被授權的指定銀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銀行。
2.“議付”是一種購買行為,而購買的物件有兩種,一種是匯票,一種是單據。議付項下銀行的行為也有兩種,一種是預付(advancing
funds),一種是同意預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即做出預付承諾)。
由指定銀行在審單無誤後,按票面金額扣減議付日到開證行償付日這段時間的議付行的墊款利息及議付費、單證郵寄費等後,將淨款付給受益人。對受益人而言,在信用證項下辦理議付,意味著付款到期日前,只要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就能通過貼現得到貨款。
7樓:劍魚遊走四海
1、這是你沒有真正理解什麼是議付,什麼是承付這兩個基本概念——所謂議付,是議付行接受開證行的議付指示,並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用自己的資金先行墊付給受益人。而一旦日後開證行對議付行沒有履行付款義務,議付行有向受益人實施追索的權利。而承付實際是兩種不同的形式——即承兌和付款,前者是針對遠期付款而言,即先行承兌遠期匯票,與匯票到期時再行付款,後者則是即期付款——被指定銀行的承付,猶如開證行的承付,是沒有追索權的。
而議付和承付的不同深層原因在於議付行與開證行沒有任何隸屬關係,而承付行則與開證行有隸屬關係,或其它直接關係。所以,開證行對前者可以拒付或者不付款,而開證行對後者則不可以不付款。
2、這也是沒有搞清楚基本概念而出了問題——承兌信用證就是遠期信用證,而議付都是指即期信用證,而沒有什麼“遠期議付信用證”。弄清楚這個基本概念,這個問題是不是不用再解釋了?
信用證福費廷與議付的區別是什麼?請詳述,謝謝
8樓:劍魚遊走四海
二者最抄的主要或根本的區別是
襲有無追索權——
區別一:信用證的議付是議付行在受益人交單相符的情況下,用自有資金先於開證行向受益人墊付價款。但是,如果日後開證行沒有對議付行支付該信用證項下的價款,那麼,議付行有對受益人追索之前墊付的價款的權利。
而福費廷是銀行買斷受益人的未來收益權,即敘做福費廷的銀行或機構,在對受益人支付對價之後,取得了該信用證項下的收益權。但是,如果開證行日後不付款,則敘做福費廷的銀行或機構沒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權利。
區別二:議付通常是針對即期信用證而言,而福費廷通常是針對遠期信用證而言的。
區別三:議付費用相對於福費廷費用來說較低,通常為議付費加從議付行對受益人付款之日起,到預計收到開證行對議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這是議付行有追索權的原因之一;而福費廷的費用較議付費用要高很多——這是福費廷沒有追索權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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