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農村的,和鄰居之間以為房子距離有些矛盾,鄰居糞化池在我家窗戶底結果他糞化池故意不加蓋。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3-08 19:40:07

1樓:誠心為您諮詢

先盡量協商,由對方主動將化糞池去掉,或者採取其他措施。

如果不行,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去除化糞池,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支援的。

《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2樓:殷宗炳律師

在法律上這叫相鄰關係糾紛。特別是在相鄰關係糾紛案由下有乙個四級案由:相鄰汙染侵害糾紛。

如果協商、調解都不行,建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勝訴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樓:

如果是故意不加蓋,分明就是故意找碴,化糞池的臭味會使人根本無法呆在家裡。先作最後警告,再不蓋的話就讓他家也嚐嚐臭味。

4樓:英美心裡

好說好商量是首選。

第二必須找上一級,村長之類。讓他們幫助解決。這一點最重要。

下下策就是跟他,正面衝突。

5樓:匿名使用者

影響的是你家,自己去給他弄個,蓋好,也不要多少錢,鄰居老是吵鬧住住也不舒心

6樓:過來度度

實在不行的話你自己加乙個

法律房子 40

7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分家單具有法律效益嗎?

答:房產屬於不動產,理論上來說不能因為一紙合同而變更產權,也就是說,這個分家單是無效的,法律不會保護這種無效合同的,你可以放心啦!

2、我媽媽說那是他的彩禮錢現在是夫妻共同財產了他也應該簽字才能生效的,對嗎?

答:雖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只要你爸爸說已達成共識那就成立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只要雙方表示達成共識,就可由一人**。這點需要弄明白哦!

3、我媽媽想撤銷它,可以嗎?

答:因為本來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不受保護。

4、下一步應該幹什麼?

答:可以找來你爺爺他們坐下來商量下,說明他們簽訂的那分家單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以退一步,讓出部分房產給你爺爺,畢竟年長嘛,如果對方實在僵持不下,執意翻蓋新房,就可以上訴至你們縣區或該地基層人民法院,相信我,只要舉證得當,你們勝訴的機會很大,但是那只能作為最終走投無路的手段,很費時費財力的。

ps:你爸爸說是他們逼迫他籤的,他也為難就籤了。

如果說在司法實踐中農村真的可以簽訂這種合同,這份合同也是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撤銷或變更的,這在以後談判中也是個非常重要的砝碼哦!

pps:雖然不是律師叔叔,而且律師不僅有叔叔,但作為正在學習法律的姐姐來說,也很希望能夠幫助不懂法律的家庭解決民事法律上的難題的,這也是我作為法律學習者的職責所在,希望你們家能早日脫離困境,重拾快樂!

8樓:上海應律師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如果你能證明你父親在籤分家單時,該房屋是屬於你父母共有,並且你母親並不知曉你父親簽署分家單的事實,則你父親籤分家單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分家單應認定為無效。

關於家庭房產問題 肯定懂法律的人進!

9樓:水清游魚

你拿著你的房產證和當時籤的合約,到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你的親戚限期搬出房子,法律會還你公正的。

10樓:可勁禍禍

去法院起訴,然後勝訴,由法院強制執行。

11樓:用一生**你

我剛看到題目以為是繼承問題呵呵 。你這個就簡單了你可以去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有幾點需要清楚:

一、你們之間簽署的約定具體有什麼條款?

二、此房產的戶主是誰與他是什麼關係,他的戶口是在你這個房子裡嗎?

三、這個房子屬於怎麼樣的性質?產權房亦或承租公房?

承租公房會有些許麻煩,而產權房只要產權擁有人沒有他就相對好點。

此房的戶主若是與他為直系親屬,相對的更加麻煩。

就算是有協議或者合約,若是他的戶口在你這個房子裡面,相對的有不少麻煩。

通常這樣的起訴法院,最後是調解,然後會需要你出一部分錢讓他搬離並且轉走戶口。

建議你們不要吵架,多溝通,既然他是有房子的,也至少不是無處可去,可以了

解了解他目前不肯搬離的難處,既然是親戚,多溝通,勿因相互的誤解導致更大

的麻煩產生。

13樓:東淫魔王

直接讓他出去,找法院強制執行

他沒房子也可以讓他出去

房產是屬於家庭成員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哪條哪款?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檢視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實在有必要的話可以去諮詢律師。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就是說,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於個人財產。

所以,如果這個房子是你婚前個人出資買的,現在仍是你的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仍然屬於你。當然,如果你和你妻子另有約定的除外。不知以上回答對你有沒有一點啟示。

15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地說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是依據那條法律 是依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

16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成員財產(最新的婚姻法)

歷史遺留下的家庭房子財產糾紛,從法律上應該怎麼解決?緊急求助!!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遺bai囑的話du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

zhi繼承:

第一順dao

序:配偶、子女、父母。回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答、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18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係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

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佔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乙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

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範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複雜的問題。

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係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複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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