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庭問題,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時間 2021-05-04 11:05:25

1樓:古語草

(1)他們結婚後你就成為了非婚生子女,即你和後媽之間的關係是繼子女關係,但基於血緣的原因,你和你親生母親的關係沒有消除,在法律上你同樣擁有你親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也同樣有贍養他們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你和你繼母關係的型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權利義務:1,名分型 2.

共同生活型 3.收養型 。 如果你和你的繼母之間有撫育的關係那麼根據《婚姻法》第27條的規定:

你可以繼承繼母的財產,將來也有贍養她的義務。 (2)分給你的房子最好有書面證明,不然以後反悔就不好辦了,如果你父親和你母親離婚時在離婚條款中有明確規定房子的處理,那麼以後你爸和你繼母離婚不會影響到你的房子,就算以後他們要用也要經過你的同意,現在沒拿給你又沒書面證明其實也可以作為你父親再婚前的婚前個人財產,關於你問的這兩個問題你可以查查 《婚姻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說實在的,特別是財產問題最複雜了,早點做好準備為好:可以去辦辦房產證什麼的,好像這些都有期限的,房子都是要經過公證才有對抗第三人的權利的。

我學得不是很精,僅供您參考,希望能夠幫到你

2樓:燒焦的火柴

1、你所謂的你爸爸和你親媽分給你的房子,是離婚協議書上這麼寫的嗎?給你的建議:盡快去房管所辦理過戶手續,那樣最保險

2、你後媽帶來的孩子滿18周歲了沒有,如果沒有,因為你爸爸對他的撫養會形成他們之間的扶養關係,換句話說,以後你爸爸去世後,他會擁有和你一樣的繼承權。如果已經成年,那你不用擔心,你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3、同樣的,如果你爸爸和後媽結婚時,你未成年,那以後你後媽去世後,你也享有繼承權;如果已經成年,不享有

4、你爸爸和你後媽結婚後,對於婚後財產,任何一方去世後,在世一方都先從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1/2個人財產。

3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你的權利還和以前一樣;如果你擔心房產的問題,建議盡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結婚後,你與你後媽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粗略地說和你與你親媽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也就是說,你的家庭地位與他帶來的那個孩子的家庭地位一樣。你不妨看一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關於後乙個問題如果情況如你所說,不管你出嫁沒出嫁,房子都是你的。

當然,房產證上的名字要確保是你的。你應該是成年人吧?其實,處理家庭問題,應該心平氣和,家庭關係相處好了,還會存在這樣的憂慮麼?

祝你幸福哦!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5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關於家庭在法律上的定義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續上)但是不屬於政策規定的家庭成員,因為這就是政策呀。

關於婚姻家庭的一些法律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該在當時就提出,要求男方損害賠償,現在不能追究他的責任了。

法律上對於「家庭」這個名詞。有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解釋?

9樓:老法大

沒有一部法律專門把家庭定義規定出來。但從法律上講,基於姻親或血緣關係建立的乙個基本生活單位就是乙個家庭。

10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就是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家庭目錄

一、釋義

二、基本解釋

三、詳細解釋

家庭結構家庭結構

家庭職能**職能

生育職能

經濟職能

教育職能

贍養職能

一、釋義

二、基本解釋

三、詳細解釋

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

家庭職能 **職能

生育職能

經濟職能

教育職能

贍養職能

編輯本段

一、釋義

詞目:家庭   拼音:jīa tíng   英文:family   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或共同經濟為紐帶結合成的親屬團體。[1]

編輯本段

二、基本解釋

[family;household;house and home] 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編輯本段

三、詳細解釋

1.   猶言家中。《後漢書·鄭均傳》:「 均 好義篤實,養寡嫂孤兒,恩禮敦至 家庭

[2]。常稱疾家庭,不應州郡闢召。」   2.

  以婚姻和血統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單位,成員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 唐 劉知幾 《史通·辨職》:「 班固 之成書也,出自家庭; 陳壽 之草志也,創於私室。

」 宋 歐陽修 《相輓詞》詩之二:「平昔家庭敦友愛,可憐松檟亦連陰。」 明 邵璨 《香囊記·義釋》:

「家蕩散,業飄零。攜筐還負筥,離家庭。兩口無依倚,身如蓬梗。

」 葉君健 《、這個兒子就是沒有家庭觀念,講也沒有用。」   3.   院落,庭院。

《宋史·章得象傳》:「 得象 母方娠,夢登山,遇神人授以玉象;及生,父 奐 復夢家庭積笏如山。」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蝦蟆蠱》:

「奉之者家庭灑掃清潔,止奉蠱神。」 魏巍 《壯行集·幸福的花為勇士而開》:「他們還有寬裕的時間栽種花木,把家庭收拾得十分舒適。

」編輯本段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是指家庭內部的構成和運作機制,反映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關係。   一般,家庭成員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進行生產和消費,而且根據血緣關係(親與子,兄與弟之間的關係)相結合,也稱為人類社會的生物再生產單位(後者要與住戶household明確地區別開來)。家庭是   以男女間的經濟分工為基礎而形成的。

包括在更高階的地區集團內,在同型的地區集團之間,以迴避外婚和近親婚為原則,並保持著近鄰關係,是一種制度化的社會單位。因此,它是人類特有的普遍單位。在動物社會中沒有與家庭同一性質的單位。

在動物集團中,親代與子代有一定期間共存,而且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互作用,這種動物集團(見動物的社會)也可稱之為家庭或生物學的家庭(biological family)。動物由母親和養育期的幼仔所形成的集團,以及社會性昆蟲的變形大家庭集團等是典型的生物學家庭。由雌雄個體所形成的性的集團(mating association,pair-pond)雖然不能稱之為家庭,但有雌雄關係且隨之而有親代與子代間的養育關係,在此期間的動物集團也多被稱為家庭。

有關人類家庭的起源,是人類學中的乙個困難問題,自2023年摩爾根(l.h.morgan)的原始亂婚說遭到批判以來,迄今也並沒有固定的學說。   社會學家將人類傳統的家庭模式分為三類:   核心家庭:

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組成;   主幹家庭:由夫妻、夫妻的父母、或者直系長輩以及未成年子女組成;   擴大家庭:由核心家庭或主幹家庭加上其他旁系親屬組成;   擴大家庭曾經是中國人的夢想,人們常常用"子孫滿堂"來表述長輩的成功與幸福。

有人指出,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大家庭為主其實是一種誤解。人們確實是以大家庭為理想,但並未普遍存在過所謂的大家庭。事實上,所謂的大家庭主要存在於世族門閥之中,而且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庶民是以核心家庭或者主幹家庭為主的小家庭,擴大家庭式的大家庭並不存在。

  這是對傳統家庭的理解,現代的家庭模式已經遠遠超出簡單的三分法,並正向更加多元的方向發展。   非傳統家庭模式:   單親家庭:

由單身父親或母親養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單身家庭:人們到了結婚的年齡不結婚或離婚以後不再婚而是乙個人生活的家庭;   重組家庭:夫妻一方再婚或者雙方再婚組成的家庭;   丁克家庭:

雙倍收入、有生育能力但不要孩子、浪漫自由、享受人生的家庭;   空巢家庭:只有老兩口生活的家庭。

編輯本段家庭職能

**職能

指婚姻家庭在男女兩性相愛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男女兩性相愛形式、保障和保證。   在婚姻家庭產生以後,男女之間的兩性關係,必須以婚姻的形式出現。

只有以婚姻為形式   白頭偕老,相依相偎 的兩性相愛才是合法 的。婚姻是男女兩性關係的合法形式。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兩性關係,通常不被社會所認可。

  保障是說,男女兩性的相愛,只有在婚姻的形式下,才是有保障的。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兩性關係,很難給當事人以安全感。   保證是指,男女兩性的相愛,是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氛圍的,只有家庭才能滿足這一要求。

  婚姻為男女兩性的相愛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則為男女兩性的相愛提供了合法的場所。   同樣道理,婚姻家庭的**職能,是以男女兩性的**要求為基礎的。所以,男女之間的性差異是婚姻家庭得以產生的生理學基礎。

這樣一來,兩性關係就成了維繫婚姻家庭不可缺少的潤滑劑,婚姻家庭沒有了此項職能,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礎。

生育職能

即人口再生產的職能,指婚姻家庭在人類的繁衍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恩格斯:「生產本身……有兩種。

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馬恩選集》4卷,人民出版社72年版,4頁)   生育是兩性結合的必然產物,是人作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體現。由於人的生育繁衍是通過家庭來實現的,所以,生育職能就構成家庭的乙個基本職能,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屬性的表現。

  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人又是社會的主體,人口的再生產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會物質資料生產和包括生育觀在內的其他社會條件的制約。因此,生育問題決不是一種純自然過程,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是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實現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產的社會形式。   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家庭實現人口再生產的社會職能有其不同的特點。

  在我國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為了增加更多的勞役和兵役**,採取立法強制人們早婚早育。但由於戰亂不斷,醫療水平低下,使人口再生產出現生育率高、死亡率也高的特點,人口增長十分緩慢。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改變了人口再生產的社會條件,盡可能使人口的增長同國民經濟相適應。

過去對此問題認識不足加上醫療水平的提高,使人口長期盲目增長,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了嚴重困難。因此,我國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有計畫地降低人口的發展速度,實行優生優育。這個任務,便要由每個家庭和每對育齡夫婦來承擔。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家庭的重要社會職能之一。   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主要包括:家庭經濟職能、家庭教育職能、家庭保障職能等。

經濟職能

家庭經濟職能由兩部分構成:   家庭生產職能表現家庭具有一定條件下組織生產、經營的作用。   家庭消費職能表現家庭在任何條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費職能。

  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受不同生產方式的影響,會有不同的表現。   在我國,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主要表現為消費職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導地位。從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這一點表現得非常突出。

家庭的生產職能基本上沒有任何發揮。   改革開放之後,特別是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後,由於經濟成分的多元化以及經營方式的多樣化,使得我國目前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呈複合式狀態。   在城市,絕大多數家庭的經濟職能以消費職能為主,其生產職能已基本消退。

家庭成員主要是通過參加社會化勞動而謀生,家庭主要起著消費職能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城市家庭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等,則具有生產和消費的雙重職能。家庭的生產職能在這些家庭中得到回歸。

  在農村,由於實行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得農民的婚姻家庭的生產職能又得以恢   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復。使家庭從過去單純的消費組織轉化為具有生產和消費雙重職能的經濟組織。   我國目前家庭經濟職能呈復合狀態,特別是一定家庭其生產職能的恢復,說明家庭作為社會生產經營的經濟單位,在現代社會中,也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教育職能

家庭是乙個親屬團體,其成員間有著特殊的、緊密的聯絡,相互間或有婚姻關係、或有血緣關係。基於這種特殊性,家庭便承擔起了教育家庭成員,培養下一代的重任。   同時,家庭的這一教育影響,是任何教育組織都不可替代的。

人的品行個性觀念以及健康心理觀等,同其最初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分不開的,父母作為子女的第一任教師,其言行就是子女模仿的榜樣。因此,家庭的教育職能是責任重大而深遠。   家庭教育在社會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學校和其他各類的職業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類的教育結合起來,才能造就現代化建設的高階人才,更大地發揮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贍養職能

指在家庭中,無經濟能力的家庭成員依靠有經濟能力的家庭成員的扶養,能夠正常地維持生活的職能。   扶養職能是家庭的又乙個基本職能。養老育幼,扶助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我國家庭的傳統職能,也是我國民眾的優良傳統。

  在我國目前,雖然我們實行的是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會的保障作後盾,但由於我國人口眾多,每個人的能力千差萬別,還存在一些需要經濟幫助的人群。因此,我們強調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間具有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以保障弱勢群體的生活,進而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就顯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員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組織所不能代替的。

我國歷來就有尊老愛幼,特別是孝敬老人的優良傳統。婚姻家庭所具有的這一優良傳統則賦予了我國婚姻家庭對家庭成員利益的保障職能

從法律上講,與家庭有關的法律主要是《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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