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公司傳送了離職信,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但仍然需要繼續工作吧,同時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三十天屆滿,無**司同意與否,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
2、繼續堅持工作三十天,本身就是給單位足夠的時間安排相關人員接替你的工作。公司無論什麼原因沒安排人接替你的工作,都與你無關,且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規定,妥善辦理你的相關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你如果在提交辭職信後就離職,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將扣減你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個月。
4、如果公司存在剋扣工資和費用的行為,則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有權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及費用外,還有權得到按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而這需要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5、因扣減工資和費用,收入減少,必然導致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降低,可以在勞動仲裁中要求補足社保差額部分。
2樓:匿名使用者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些幫助。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是可以離職的。
2、你能考慮到公司的難處,說明你是乙個非常敬業的員工,雖然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積極維護勞動者利益,但是,到乙個用人單位工作,與領導、同事們共事,可以說是緣分,建議不要在離職時弄得關係緊張,還是善始善終的好。雁過留聲,人過留名,相信,你的領導和同事也會記住你的好,
3、你對公司剋扣工資方面有擔心,你可以直接找領導談,不要賭氣。
4、妥善辦理離職手續,是不會影響你繳納社會保險的。
希望你能夠順利辦理離職,也祝福你找到乙份你理想的工作。
3樓:悉雅苼
按道理來說是按程式走,提前乙個月辭職。但現在不好招人,建議按程式走,跟經理好說好散。因為如果一定按法律程式走,得罪人不太好。畢竟都有難處。
4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還是把程式走完吧~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