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受到刑罰的村幹部,現在還能繼續任職嗎

時間 2021-05-05 04:19:23

1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所謂「村幹部」實際上有兩類人員,一是村民委員會成員,二是村黨支部成員。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因此,受過刑罰的人如果當選,可以再次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是村黨支部成員,這必須符合黨章、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能參加選舉,也就不能擔任村支部委員。

2樓:馬可遜

村幹部集體化由村民直選,與公務員無干

3樓:風吹海泫

因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可以當村主任,所以,乙個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以當選村主任。

記住:法無禁止皆可為。

4樓:歌聲好聽哈哈哈

關鍵看以前所受的刑罰是什麼原因引起的,假如是由於駕車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等等非主觀及德行方面問題而而受到的刑罰,個人村幹部業務又超強厲害,繼續任職也不是不可以!因為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有錯誤,性質又不嚴重,改正了依然會成為村民信賴的好幹部!但話又說回來,如果是那種**腐化,道德敗壞,品行極差,骨子裡就是渣渣的人,即使嘴上說改好了,也不會有人再相信他!

失去了村民的信任,他也就沒有機會再官復原職了!

5樓:陳溪

可以的,只要沒有剝奪政治權力,就可以的。

6樓:

主要看受到刑罰是什麼,與職務廉潔性有沒有關係,雖然法律沒有禁止,但還是考察內容之一。

7樓:

組織起來應該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反映,

8樓:昌斌蔚

可以繼續任職。只要法無禁止即可為。

9樓:呵呵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這種所謂走形式「一刀切」是標標準準的以言代法,是典型的違背憲法、村民組織法的例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村民組織法裡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受過刑罰就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允許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依法治國決不能只是停留在口頭上!

曾經被雙開的村幹部還能繼續任職嗎

10樓:桐綺蘭

民政部民發〔2013〕76號《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無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提名為候選人。 「雙開」不屬於刑事處罰、也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另有法院判定除外),是可以參加選舉的。

但在實際操作中,此類人員不宜提名為候選人。

11樓:湯芊利

村幹部不屬於公務員系列,因此,不存在公職。

也就是說,雙開裡面的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是不適用於村幹部的,因為他根本就不是公務員,沒有公職身份。

12樓:飛哥鳳姐組合

這樣有前科的人,不可以被提名選舉。

公務員受到刑罰後的工齡清齡問題有法律依據嗎

桐綺蘭 工作兩年後考上公務員,根據 勞動法 其工齡是包括前面兩年的,今後計算基本工資 工齡津貼 三金等按此計算。機關公務員確認工齡,只要是按規定繳納了社保,都可以計入工齡但崗位工作年限是不包括前兩年的,計算崗位工資 提拔等按崗位工作年限。拓展資料 一 勞動法關於工齡計算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