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時間 2021-05-05 17:11:49

1樓:

(一)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二)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式性事項的手段,除《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四個條文外,還有其它的程式性事項的處理可以適用。

2樓:西郊有雨

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裁決書區別如下:

(一)形式不同:從《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們只能理解為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從《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這四個條文的規定來看,我們可以理解為仲裁決定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如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這個「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的決定」就不一定需要以書面形式——仲裁決定書作出,仲裁庭可以「口頭形式」作出。

(二)適用的範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仲裁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決定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式性事項的手段。二者所要解決的問題在性質上涇渭分明,互不搭界。

(三)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仲裁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當然裁決書是以仲裁委員會的名義發出的文書,但裁決書這個書面檔案所載明的裁決事項都是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決定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四)二者的確定性不同,仲裁裁決是確定的、是不可更改的、是不可商量的,所以我們講終局性是仲裁裁決的本質特徵之一。

仲裁決定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是可以商量的,在最終裁決時,仲裁庭充分注意到了當事人提交的新的證據,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後作出的最終裁決可能將案件審理過程中作出的仲裁決定的內容有所改變。

(五)二者的監督機制不一樣。《仲裁法》第58條和第63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審判機關對仲裁機構的監督是通過仲裁裁決作為切入點,以確認仲裁條款(協議)無效,撤銷裁決和不予執行三個手段來實施的。

它是審判監督,是屬於外部的監督機制。審判機關不可以,也不可能對仲裁決定施加影響,進行監督。 綜以上諸點,仲裁裁決與仲裁決定,在形式上仲裁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決定除了書面形式外,也可以口頭形式作出;在適用範圍上,仲裁裁決只適用解決實體性的問題。

仲裁決定適用解決程式性問題;在作出的主體上,仲裁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決定除了由仲裁庭作出外,在仲裁庭組庭之前,則由仲裁委員會作出。

擴充套件資料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3樓:remember_雛菊

仲裁決定書是有關合同管理機關對經濟合同糾紛作出書面裁決。

仲裁決定書是仲裁庭評議後裁決的文字記載,是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處理問題的憑證,也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的依據。如果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據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對仲裁糾紛案件作出裁決的法律文書。根據仲裁法第54條的規定,仲裁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如果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仲裁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勞動爭議案件,經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裁決。

裁決書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對爭議案件作出裁決的書面文書。製作裁決書應做到事實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準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