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如果你的男朋友欠了十多萬元,你們結婚後,這個是婚前的債務屬於婚前男方債務。結婚你和他一起還上,結婚後,夫妻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即便是男方還款也是你們共同財產。
2樓:東沐霖
男朋友欠了錢,確實屬於婚前債務,至於你想不想跟他一起歸還?這些都取決於你,因為你有權利還也有權利不還。
3樓:青袂清
既然你們都結婚了,那肯定是要一起還的,畢竟你們已經是一家人了,當然,你也是盡力就好。
4樓:小小喵同學
這婚前的債務按照道理你可以不用和他一起劃,但是如果你愛他的話,一起還我覺得是最好的。
5樓:wdm戈壁紅柳
男朋友欠了十多萬的債,是你她婚前的這個債務是的,如果你們兩個有有愛情有基礎,又有感情,互相幫助,那是最好不過的了
6樓:出門騎烏龜
只要你能拿得出你男朋友欠款十多萬是婚前他自己欠的證據的話,那麼婚後這筆欠款卜運算元夫妻共產承擔欠款裡面的,你可以不管你男朋友的,當然如果是真心想跟你男朋友結婚一起生活的話,那麼就一起還下吧,畢竟夫妻兩個是一體的。
7樓:
你都跟他結婚了,難道讓他乙個人還錢?不過你老公為啥欠這麼多錢,是做生意欠錢還有情可原,如果是不良嗜好借的錢,那就是你遇人不淑,沒有打聽清楚他的為人,以後還這樣就完了,婚前財產是可以公證為個人的,債務就另說了,其實婚內債務都要看情況,不是都兩個人承擔
8樓:**慢性蕁麻疹
這個債務與你無關,這是婚前欠債 你可以不用償還 這是法律 如果是出於人情 你可以替他一起還 這完全看你怎麼看待這個事情
9樓:裔曲
從法律上講,能確定這個是婚前的債務,並有證據,就不需要和他一起還,與你無關。但是你們現在已經結婚了,從情分上你應該和他一起還。如果你們離婚了,那個不需要你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婚前的債務,你可以讓他單獨換,但是你和他結婚了,是夫妻關係,是兩口子,他還錢就等於你還錢了,你們的財產是一塊兒的
11樓:艾上小**
既然你已經和他結婚,又沒有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些債務就有點不清楚了,你和他一起生活,必然會牽扯進去的,肯定是要一起還的。
12樓:腦圖
結婚了就是丈夫不是男朋友了,選擇結婚就該同甘共苦,他欠債壓力大,你也不會幸福,只有共同還債,才會無壓力地生活。
13樓:感謝愛我的人
這個十多萬債務,是男朋友婚前的,只要你去公證處公證一下,這個債務就跟你沒有關係了。但是你跟男朋友已經結婚,你這樣辦公證,你們還可以一起過日子嗎?十多萬攤到你身上,也就幾萬元錢,既然你已經選擇了他,就不要為幾萬元錢,影響你們的關係。
什麼叫得不償失,什麼叫因小失大?為幾萬塊錢,影響你們的感情,就是得不償失,就是因小失大。
14樓:完美好心情
你明知道他婚前有債務還跟他在一起,只要結了婚,就屬於你們的共同債務,你當然得還,除非你們有約定。
15樓:
如果你們沒去做過婚前財產或債務公證的,都不能作數。況且你既然跟你老公結婚了,就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就應該一起承擔一起,難道夫妻不應該這樣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婚前債務,你跟不跟他一起還,難道他不用自己的工資還嗎?不是也是你們共同的財產嗎?所以說你跟不跟他一起換,都表示你已經跟他在一起償還債務了,不用糾結那個,只要你倆彼此相愛就可以了
17樓:
你既然選擇了他,你就要接受他的一切。既然要和他生活在一起,婚前的債務。你當然要和他一起來承擔。
他揹著那麼沉重的債務,你不可能袖手旁觀的,因為你們是夫妻。夫妻就要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18樓:
雖然這是婚前的債務,但你已經和他結婚了。既然已成夫妻就要共同承擔。
19樓:潛又松
婚前的債務要不要一起還,你要看一下他是因為什麼欠下的債務值不值得還。
20樓:幸福在即
這個問題你不可能計算的這麼清楚對吧?因為你們畢竟已經結婚了,既然結婚了就不可能分的那麼清楚,雖然是他在結婚之前欠的債,到現在你們已經結婚,你就是讓他自己還,那不是還是你們的共同利益嗎?所以說,你們已經生活在一起了,就要好好的愛護體諒對方,現在的生活好壞都是你們共同的,你既然想要過好自己的生活,就不要再計較了,俗話說得好,夫妻同心,齊力斷金,相信只要你們夫妻一條心,共同努力奮鬥,以後的生活會越來越好
21樓:漫樂荷
雖然是婚前的債務,但是你倆已經結婚了,就算是他現在還也是和你一起還人家,人家也不幹,所以說你要放開心態,跟老公一起把這張還了
婚前老公欠的債,結婚後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嗎
22樓:法律快車專家
婚前債務屬於個人,你不需要承擔。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屬於共同債務。先簽訂乙份協議,但是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要處處小心,如果他要偽造借款,要求你承擔,你要拿出借款沒有用於生活的證據。
23樓:找法網
婚前老公欠的債屬於個人債務,結婚後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婚後借的錢用
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有書面約定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可以不用共同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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