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什麼樣的案件,有些是沒有物證的,如盜竊案,如果處理掉了贓物,那麼是沒有物證的,人證及當事人的供述就可以罪了。所以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證據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的證據形式有物證,沒有人證這一法定形式,但有證人證言一般來說物證比人證重要
物證比較客觀 人證比較主觀
物證比證人證言的穩定性強
要判刑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是籠統的說只有人證就可以判刑或不可以判刑。
3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和物證同等重要。但如果只有人證或者只有物證而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那是不能定罪的。總之,單一的證據不能認定犯罪。
4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的作用也就是為了證明事實,假如不能對此作出有力且明確的證明的話就沒有多少證明力,對於案件的審判怕是作用不大。
5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不存在誰重要誰不重要的問題,只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形成證據鏈。法院依然會採納。但只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所提供的證言,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實施的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不可以的 ,但依據人證是不能定罪的
沒有物證只有人證可以判刑嗎?
7樓:youth小傑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證明手段。
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並受國家的訴訟法規範所調整和制約。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
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8樓:糖醋文字
這個問題比較簡單```
沒有物證也只要其他證據合法有效
認定那個人是**或者職務侵占罪
那麼檢查機關可以對你以共犯提起公訴
因為你們事先合謀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行為
所以````````
可以起訴你
但是你有證據當然可以用來證明你無罪嘛
而且實際上來說
刑事案件
公訴機關起訴你
那麼就是由他們提出證據證明你有罪
如果他們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你有罪
那麼你就是無罪的
就這麼簡單
至於你說的只有口供的問題
那是你認為只有口供啊
檢察機關可能會調查出其他的能作為證據的東西
9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人證是定不了罪的。
我國司法制度不像以前了,只有人證是沒有用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跟他們有過節啊?幹嗎要指控你~?
拿錢就要拿的理直氣壯!怕什麼!
你可以改帳啊~
11樓:馬會金
問題不像你想象的那麼簡單,人證之間能夠相互印證,
發貨單據,出庫入庫單據,這些都是物證,不過這些調查起來也很麻煩,不過數額已經構成巨大,如果是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輕.
刑法裡什麼罪是人證、物證有一項就可以定罪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對於犯罪的認定,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對證據的數量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要能達到證明標準,就能認定犯罪的事實。但是只有物證或者人證,也不能說不能認定,只能說很難。
比如,a在市中心最繁華的地方殺了人,成百上千個人看到了,但是凶器找不到了,a也死不承認,被定罪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另外:《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乙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
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被告人自己供述有罪,還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佐證,法院才可以對被告定罪並量刑;
(二)、被告人供述無罪或無被告人供述,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才能對被告定罪量刑。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定罪不是看只有物證或者只有人證,只要該案所有證據能形成完整的,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鏈,都可以結案。
14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可以定罪處罰,其他證據需相互佐證!
15樓:鄭微蘭幸君
毒品犯罪中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同案被告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且排除刑訊逼供可能的,可以定罪;
其他犯罪中,無口供,但物證齊全,可以形成證據鎖鏈的,亦能定罪。
並非所有案件被告人認罪及可定罪,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只對毒品犯罪是例外。
只有人證沒有物證的情況下能判有罪嗎?
16樓:
不行,只有口供不得定罪。口供必須結合一定的物證或者其他證明途徑才可以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就算全世界的人都說甲殺了乙**也要找到譬如物證或者其他證明力比口供更強的證據才能定案。
刑事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案件,即便犯罪嫌疑人親**待也不能定罪。由於刑事案件中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唯一確定性,而僅僅口供是不可能達到這種證明力度的。
和民事賠償不同的是,對某個公民進行刑事判決是對他(或她)最大力度的處罰,有時候還會判罰死刑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因此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客觀、充分。這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有效手段。
從維護社會安定角度來講,防止冤假錯案比懲罰犯罪更加重要。
17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人證和物證都是證據的種類,法律只是規定不能輕信口供,以及在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不能定罪,但並沒有否認人證的作用。如果能夠證明被告有罪,僅有人證也是可以的。物證中心原則作為證據中心原則的一種,具有一定的缺陷。
僅僅詐騙了乙個人,數額百元左右可能不會立案。但如果很多人都被騙了,每個人都是百元左右,詐騙總額較大,仍然應當立案。較大的標準一般是兩千元。
18樓:水靈兒
法律上規定了幾個不能單獨據以定罪的證據,其中並沒有單獨證人證言,只是排除了跟被告有關係的證人證言,所以沒有物證只有人證應該可以定罪。但要看證人證言的證據有多大的證明力了。他認不認罪不是定罪的依據。
詐騙百元數額不大,應該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追究民事責任啊!
19樓:金陵國際
大哥,人證要過2個才行啊
法院叛刑是不是要有人證物證齊全
20樓:商標註冊
法院判刑不需要人證物證俱全,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即使沒有人證,也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中只有人證沒有物證能不能定罪?只有物證沒有人證能不能定罪?兩者到底什麼關係? 20
21樓:辣拉喇蠟
只有人證,只能作為參考,不能定罪,有物證可以定罪,人證只是起到物證的補充作用
如果沒有人證物證,只憑口供能否定罪
22樓:love只是天使
不能定罪。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確定罪與非罪:
定罪的主要任務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因此,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主要根據。
各國刑法一般都以行為性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這種行為的情節輕重。
(2)根據行為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考慮行為的質,而且還要考慮行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換言之,並非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一定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行為的嚴重程度。
區分罪與非罪的上述兩種標準與各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關。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大多區分重罪、輕罪與違警罪。
因此,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一概視為犯罪,然後再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分別按照重罪、輕罪與違警罪處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對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為逕直認定為犯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尚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確定此罪與彼罪:
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也是定罪的任務。每一種犯罪都具有特定的違法蘊含,並且在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評價。因此,在定罪的時候,應當嚴格地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確地適用刑法。
確定輕罪與重罪:
犯罪有輕重之別,根據同一犯罪的輕重,刑法往往規定了兩個以上量刑幅度。我國刑法是根據情節與數額區分輕罪與重罪的,因此,正確地認定犯罪情節與犯罪數額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關鍵。
23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如下: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解答完畢,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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