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0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關於提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簡稱「草案」)的議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這9個罪名是:走私**、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罪,強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不少人看了這個訊息立刻覺得義憤填膺:這種罪都不判死刑了,那還有什麼罪名是可以判死刑的?
現在我們就來看一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哪些罪名是可以判處死刑的。相信看了之後,大家就不會那麼情憤慨了。因為現在還有55個罪名可以判處死刑,即使廢除其中的9個,也還有46個,只要犯了罪,真該判死刑的,未必能逃得掉。
即使廢除9個,中國也還有46個罪名可以判處死刑。
第一章 危害****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國家罪
3.武裝叛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20.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枝、彈藥、**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智財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38.組織**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
41.提供不合格的**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賄賂罪(2個)
42.**罪
43.**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中國有哪幾種死刑方式
2樓:承彭越
中國有兩種死刑方式;注射死刑和槍決死刑兩種方式。
1、注射死刑指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鬆弛劑和氯化物)使被注射物件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於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
2、槍斃指用槍處決,是對死刑犯執行死刑。槍斃刑法的出現是在槍枝的出現以後才出現的,如發生重大犯罪,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槍斃。
擴充套件資料
在奴隸制社會的夏商周時期,死刑就已經存在。死刑始於奴隸主對犯錯的奴隸的懲罰,後來慢慢擴大到君臣、臣民之間。比如商朝的炮烙,周朝的烹殺,就是死刑的體現。
總體來說,漢朝之前,尚未具體的死刑實施規範,死刑的種類五花八門且很殘忍,使用次數和方式根據君主的心意。攤上像商紂王這樣的,用死刑來逗妲己,在他的眼裡,死刑不過是個觀賞專案,對死刑的態度就無從談起了。
漢高祖之後,對於刑罰有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但是可以判死刑的就有三千多種罪行,可見漢代對死刑的使用沒有限制。漢朝甚至發明了新的死刑方式,死刑是加強君權的重要手段。
3樓:
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死緩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變更為無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之後,符合減刑的可以減刑
4樓:戚廣利
法律規定,死刑用槍決和注射的辦法執行。
5樓:相相
死刑的執行方式在我國現在有兩種。一種是槍斃至死,這種方式比較便宜,只要幾個子彈,被槍斃者比較痛苦,有是幾槍都還打不死。另一種方法是注射至死。
也就是注射巨毒,一般不超過十秒至死。這種的費用非常高,主要是巨毒昂貴。我國正在逐步實現後一種方法,減少死者痛苦,是一種人道主義的體現。
6樓:1起名字1好難
有槍刑和注射刑,槍刑的較多
求中國古代死刑大全
7樓:刑事案件諮詢
中國古代十七大酷刑
01.剝 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
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02.腰 斬
由於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03.車 裂
即五馬分屍,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 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屍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04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後,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幹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後,呂后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裡餵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后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05凌 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後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後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後才死。
據說發展到後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而最慘的是明末抗清名將袁崇煥,因為崇楨皇帝中了反間計,誤以為他通敵**,判他凌遲處死,行刑前以魚網覆身(讓肌肉突出以便下刀),遊街示眾,被北京城無知的民眾衝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塊一塊咬下來...那種心理的痛恐怕遠高於生理的痛。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06縊 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屍)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07烹 煮
即「請君入甕」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後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甕裡...
後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麼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甕」,把來俊臣燒死...
08宮 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裡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
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後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
割掉了以後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裡。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後會死於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
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09刖 刑
關於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
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
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後,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10插 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11活 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裡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後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麼名人受過這種刑罰。
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裡,只露出乙個頭,然後開始凌虐..
12鴆 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藥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鳩」這種毒藥,成語中的「飲鳩止渴」便是源自於此。
常用於賜死情況
13棍 刑
即木樁刑. 這裡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裡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裡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俠客行」裡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14鋸 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
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裡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屍體投到四望台下。
15斷 椎
當乙個人對另乙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梁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
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姬重耳批准,將顛頡斷椎處死。
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16灌 鉛
在佛教關於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
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后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
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繡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姦情。
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隻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後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17梳 洗
這裡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嚥氣。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
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範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範,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