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發票抵扣期限如何規定

時間 2021-05-05 23:26:06

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僅規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認證抵扣期限為180天。對鐵路運輸發票是否有抵扣期限的規定?【解答】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京地稅營[2010]129號)第三十條規定,本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的運費結算憑證,是指貨運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營鐵路、民用航空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貨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僅規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認證抵扣期限為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