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釣魚觸碰高壓線是怎麼回事,80後偷釣魚 魚竿觸碰高壓線最後悲劇了是怎麼回事?

時間 2021-05-12 23:46:23

1樓:whom莪

偷釣魚觸碰高壓線是在甩魚竿時候,魚竿或魚線觸及高壓線。

高壓線是裸露的,電壓至少8000伏以上。現在釣竿大部分是碳素鋼的,是能導電的,而釣魚的地方肯定是有水的,釣竿弄濕的話,及更容易導電了。釣竿的長度從3.

6公尺到7.2公尺不等,在高壓線下,起竿的時候,釣竿末梢很有可能會碰上高壓線。

被至少8000伏的高壓電電的話,生還的機率是非常低的。所以,為了生命安全,不要偷釣。

2樓:李貝貝

5月16日上午10點10分,南京北站調車場到達場警務值班室劉警官接報:到達場走行線魚塘邊有人偷釣魚,偷釣魚因不慎被接觸網高壓電擊重傷。接報後,10點15分民警趕赴現場,並通知120將偷釣魚傷者送往浦囗人民醫院搶救,所幸送救及時,目前生命體徵平穩,但大面積燒傷。

經了解,偷釣魚者共兩人,其中傷者姓曹,80年後,安徽池州人。另一人姓潘,未受傷,兩人系親戚關係,在醫院陪護傷者。**提醒,市場上賣的魚竿大多是碳素竿,這些竿由碳化纖維製成。

碳化纖維生產的釣魚竿導電,使用者注意不要在電力輸電線下和雷雨天使用!目前,具體原因**正在調查處理中。

業內人士對金融界保險表示,因在高壓線下釣魚而觸電的案例仍時有發生,對此,《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對電力線路下拋擲物體或放風箏為禁止性行為。國家經貿委於2023年1月5日,在《國家經貿委關於觸電事故有關問題的覆函》中明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甩竿釣魚屬於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規定的行為。

」 另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力公司的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線路屬於《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作業人應當免責。這裡的故意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後果;另一種是受害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後果。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個人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其對「意外傷害」的釋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然而,明知道高壓線下禁止釣魚,還要違反,因此意外險可以免賠。

而且據**報道,當時偷釣魚的共有兩人,其中乙個「80後」,也就是說,這是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甩竿釣魚,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違反行政法規禁止規定,故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偷釣魚傷者已經送往浦囗人民醫院搶救,所幸送救及時,目前生命體徵平穩,但大面積燒傷。保險專家表示,這種情況下,如果患者有醫保,那麼醫保內的用藥還是可以賠償的。如果此前購買過商業補充醫療,也要及時跟保險公司聯絡。

3樓:啊紅啊

市場上賣的魚竿大多是碳素竿,這些竿由碳化纖維製成。碳化纖維生產的釣魚竿導電,使用者注意不要在電力輸電線下和雷雨天使用!

5月16日上午10點10分,南京北站調車場到達場警務值班室劉警官接報:到達場走行線魚塘邊有人偷釣魚,偷釣魚因不慎被接觸網高壓電擊重傷。接報後,10點15分民警趕赴現場,並通知120將偷釣魚傷者送往浦囗人民醫院搶救,所幸送救及時,目前生命體徵平穩,但大面積燒傷。

業內人士對金融界保險表示,因在高壓線下釣魚而觸電的案例仍時有發生,對此,《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對電力線路下拋擲物體或放風箏為禁止性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高壓線是裸露的,電壓至少8000伏以上。現在釣竿大部分是碳素鋼的,是能導電的,而釣魚的地方肯定是有水的,釣竿弄濕的話,及更容易導電了。釣竿的長度從3.

6公尺到7.2公尺不等,在高壓線下,起竿的時候,釣竿末梢很有可能會碰上高壓線。被至少8000伏的高壓電電的話,生還的機率是非常低的。

所以,為了生命安全,釣魚遠離高壓線。

5樓:man倉

甩魚竿時候,魚竿或魚線觸及高壓線。

80後偷釣魚:魚竿觸碰高壓線最後悲劇了是怎麼回事?

6樓:喵喵喵啊

魚竿觸碰高壓線最後悲劇了是因為觸電了。

事情起因經過如下:2023年5月16日上午10點10分左右,南京北站調車場到達場警務值班室接到報警,稱到達場走行線魚塘邊有人偷釣魚時,魚竿不慎被接觸網高壓電擊中,身受重傷。

接報後,民警迅速趕赴現場,並通知120將傷者送往浦口一家醫院搶救。所幸送醫及時,目前傷者生命體徵平穩,但釣魚竿被燒毀,持竿者大面積燒傷。

**了解到,當時偷釣魚的共有兩人,其中傷者姓曹,是乙個「80後」,來自安徽池州。而同行的另一人姓潘,沒有受傷,兩人是親戚關係。

在事故發生後,潘某在醫院陪護傷者曹某。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調查處理中。

**提醒

市場上售賣的釣魚竿大多是碳素竿。使用者注意不要在電力輸電線下和雷雨天使用,特別是不要在高壓輸電線下使用,由於電壓很高,有時釣魚竿並未接觸到電線電纜,就已經觸電了。

7樓:蘇嘉琪寶貝

5月16日上午10點10分左右,南京北站調車場到達場警務值班室接到報警,稱到達場走行線魚塘邊有人偷釣魚時,魚竿不慎被接觸網高壓電擊中,身受重傷。

接報後,民警迅速趕赴現場,並通知120將傷者送往浦口一家醫院搶救。所幸送醫及時,目前傷者生命體徵平穩,但釣魚竿被燒毀,持竿者大面積燒傷。

**了解到,當時偷釣魚的共有兩人,其中傷者姓曹,是乙個「80後」,來自安徽池州。而同行的另一人姓潘,沒有受傷,兩人是親戚關係。在事故發生後,潘某在醫院陪護傷者曹某。

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調查處理中。

**提醒,市場上售賣的釣魚竿大多是碳素竿。使用者注意不要在電力輸電線下和雷雨天使用,特別是不要在高壓輸電線下使用,由於電壓很高,有時釣魚竿並未接觸到電線電纜,就已經觸電了。

釣魚觸碰高壓線死亡屬於生產安全事故嗎?

8樓:

1:凡是高壓線經過河流、池塘的時候都會有乙個「高壓危險,禁止垂釣」的警示牌,你自己看不見是你的責任,你自己視而不見也是你的責任,如果沒有這個牌子,那就是電力部門沒盡到告知責任

2:高壓線下禁止釣魚,這是常識,是釣魚人都應該懂得常識,而且每把魚竿上都有小心觸電的標誌,你自己不懂,不怪別人,不管有沒有警示牌,你乙個大人都要有一半的責任!

關於魚塘釣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希望有關人事告知賠商情況 15

9樓:匿名使用者

高壓線下釣魚觸電喪命 供電公司該不該賠

案 情

2023年6月的一天清晨,白先生到門頭溝某村所有的魚塘垂釣。由於魚塘上空架設1.3萬伏的高壓電線,在垂釣過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魚竿與高壓線相觸,導致白先生被電擊死亡。

白先生的家屬將魚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員會、發包人村經濟合作社、轉包人劉先生和直接經營者胡先生,以及高壓輸電設施的產權人某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白先生的死亡補償費20餘萬元,被扶養人白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的生活費2.7萬元,醫療費和喪葬費4700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村民委員會及村經濟合作社均稱,他們已將魚塘發包給劉先生進行養殖,劉先生轉包給胡先生從事垂釣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且白先生到魚塘釣魚,他們並不知情。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而劉先生承認白先生出事的魚塘是自己發包給胡先生經營的,但認為白先生觸電一事與己無關,不應賠償。

胡先生則認為,白先生到魚塘垂釣沒有交納費用,魚塘四周也設有「高壓線下,嚴禁釣魚」的警示標誌。白先生明知魚塘上空有高壓線,仍在此釣魚,導致觸電死亡,責任應由其自負。供電公司對此事也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根據有關規定,高壓線下不准挖魚塘,公司發現村里挖魚塘後已與其簽訂了防護協議,不准任何人在高壓線下垂釣。

所以,公司對白先生的死沒有責任。

分歧意見

在責任認定上,作為魚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員會、發包人村經濟合作社、轉包人劉先生和直接經營者胡先生對白先生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過錯,法院對他們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爭議。而作為高壓輸電設施的產權人供電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在防護協議中告知村民委員會不得在高壓線下挖魚塘,可以認定其已盡了應盡的義務。此外,魚塘上方的高壓線距離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標準,所以,供電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應該對其不作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除非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一方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則無論其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見,供電公司不論是否具有過錯,只要無法證明白先生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知,只要供電公司從事的是高度危險的作業,其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

這明確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壓」的高度危險程度應以1千伏以上為判斷標準。對於1千伏以上的觸電事故,法院審理時應對從事高度危險的作業方適用無過錯責任。本案中,高壓電為1.

3萬伏,對於這樣具有高度危險的電力設施,一旦發生觸電事故,受害人便無法自救,供電公司應該對此種潛在的危險隱患具有預見性。雖然其架設高壓線的高度符合國家標準,也採取了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電力設施防護協議書的方式,禁止在高壓線下垂釣,但按照無過錯原則的規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對白先生家屬的賠償責任。

上述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產生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魚塘的所有人、發包人、轉包人、直接經營者對白先生的死都有過錯,都因承擔責任,而受害人白先生在設有警示標誌的地方釣魚,本身也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可見,供電公司對此事的發生,不應承擔主要責任,並且應適當減輕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白先生家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生活費等共計2.3萬餘元,胡先生賠償16萬餘元,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劉先生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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