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來擾龍卉
1、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之中約定,將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中的房產贈與給雙方的子女,應認定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基於該共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所產生的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除非當事人可以證明在訂立該離婚協議之時受到欺詐或脅迫,等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否則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
因此,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雙方約定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撤銷。但是鑑於雙方約定的贈與物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雙方共同達成一致意見,撤銷贈與,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該贈與經過公證,夫妻或男女雙方則喪失任意撤銷權。不過如果雙方的子女作為受贈人,出現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男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共同依法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贈與物。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該協議而發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3、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因財產分割問題而後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在訂立協議之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情形,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樓:大明
只要在合法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當然是有效的,最好聯絡當地律師詳談幫助解決為好。
3樓:**丶閒不住
當然有效了,經過公證的東西都有效的
4樓:會刊
協議簽好了就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中約定對於子女贈與的房產是否有效
5樓:農村土地流轉
根據《最高來
人民法院
自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達成的協議,對於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簽署的有關房屋贈與子女的離婚協議,在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後,該離婚協議已經經過了公權力的備案,因此具有不可撤銷的效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離婚協議在雙方辦理離婚後,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是有效的。綜上,法院最後判決被告劉某履行該協議,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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