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的劉律師
這個你可以看你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樓:草民學法
1、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日常生活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缺乏辨識或完全沒有辨識與認知能力。這就需要對其負有監護義務的人,幫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
2、如果未成年人的損害發生地點,位於學校的責任範圍區域之內,且處於上學的時間或課間休息的期間,學校對此負有過錯的情形下,鑑於在校學習期間,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除了教育義務之外的監護義務,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應當與學校未盡到相關責任所導致,學校或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與其未盡義務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3、如果未成年人的損害發生地點,雖然位於學校的責任範圍區域之內,但是並非出於上學期間或課間休息期間,而是學生家長在假日帶學生來學校玩,或假日學生家長未盡到教育、監護義務,致使學生自行來學校玩,並受到損害,此種情形下,學校對於學生的損害應不承擔任何責任。
學生的損害,應當系家長在假期未盡到監護義務所導致,由學生家長自行承擔。
4、如果未成年人的損害發生地點,雖然位於學校的責任範圍區域之內,但是是第三人在學校的範圍區域內對其侵權所導致的,學校未能及時發現,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補充的賠償責任。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條、14條、18條、106條、119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7條
3樓:杭州律師鄭君
確定你指的未成年多大?這裡涉及舉證責任的問題。
學生在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
4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5樓:吉吉麻麻麻麻
學校承擔責任的多少與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有關。
1、學校承擔多少責任:
個人認為,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多少與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有關。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除了要告訴學校設施的危險性,還應告之如何避免危險,保護自己,很顯然學校沒有對學生就雙槓的使用進行教育,存在一定的責任。
2、接下來責任走:
學上可以根據傷殘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然後和學校及加害方家長進行協商,看是否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只能到法院起訴。
3、校方責任險一般能報多少比例:
看學校上的險種及保單確定的理賠要求。具體最好和看保單及諮詢保險公司。
6樓:
一般需要保險報銷一部分,學校承擔另一部分。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孩子在學校,出事地點也在學校。 學校承擔監護兒童責任。學校應當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承擔部分責任,肯定沒有在學校出的事情負的責任多,因為在學校的時候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處了事情多少學校是脫不了關係的。
9樓:壽大少爺
今年7月1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說:未成年學生在幼兒圓、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其他學生的侵權行為受到人身損害的,由侵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學校不是監護人!
不在學校的學習生活期間就沒有學校的責任。
10樓:彩律師
1、學校承擔多少責任?
個人認為,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多少與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有關。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除了要告訴學校設施的危險性,還應告之如何避免危險,保護自己,很顯然學校沒有對學生就雙槓的使用進行教育,存在一定的責任。
2、接下來責任走?
學上可以根據傷殘等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然後和學校及加害方家長進行協商,看是否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只能到法院起訴。
3、校方責任險一般能報多少比例?
看學校上的險種及保單確定的理賠要求。具體最好和看保單及諮詢保險公司。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11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2樓:科技情報咖
這個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侷限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2、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發生在學生在校期間。這裡的在校期間,應當作廣義理解,即不是僅僅指形式意義上的在校期間,而是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
3、僅僅指學生受到的傷害事故,還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方面的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研究,這種損害事實還應當表現為財產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的支出、護理費的支出、喪葬費的支出,等等。在人身傷害事故的損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損害的損失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