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二樓所說,事情看起來簡單,其實複雜,
你要弄清楚這個房子的性質,是單位福利性住房,還是有所有權的房子?
還有,你有付清房款的發票,即使沒有過戶,這個在上了法庭還是有辯論的餘地的,如果之前的房款是被認定為遺贈撫養協議的性質的話,你是有優勢的。因為很多細節都不知道,所以這個分析只是很淺顯的分析,如果有更多的情節,和事實的話,可能會更有利於我們提意見。
2樓:天降男神
看似簡單,實則不然,裡面涉及到的問題很多。首先你所說老人的房子是否能確定是老人的,這裡面就涉及到許多問題,單位分的房子是什麼樣的房子,房子的性質是什麼,是否能確定是老人的房子,如果能確定的話,那麼你所說房本下來的晚,具體是指什麼,是二女兒已經交了錢,開具了購房發票,在房產局辦理了登記,只是房產證還沒有拿到手,還是根本就沒有去辦這個手續,單位分的房子給老人,二女兒出錢買是什麼意思,如何認定二女兒出錢買這個性質。另外,這個老人的配偶是否去世,如果確立房子是老人的,而其配偶沒有去世的話,這個房子是作為老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即使分的話,也要在分一半給其配偶以後再分。
然後據你所說,好像是老人立了數份遺囑,單就法律來講,遺贈撫養協議的遺囑效力高於其它遺囑的效力,後立遺囑的效力高於先立遺囑的效力。特別是這些事實不是光憑某一個人的敘述法院就能認定的,每一句話都得有相關的證據予以佐證。
根據你的補充,我認為既然法院已經認定了大女兒手持遺囑的效力,而且也認定了二女兒出錢購房的事實,那麼二女兒出錢買房的事實可以認定為老人生前的債務,以二女兒出錢購房的事實去充抵老人死後的遺產,即房產,最後法院估計判決前要找你們進行調解,讓大女兒拿錢還給二女兒,但房屋歸大女兒所有,如果調解不成的話,最後將會判決以房產折價後拍賣以充抵二女兒的購房款,剩餘的房款作為大女兒的遺產。但是這個判決的依據是二女兒出錢購買了房屋,認定二女兒手持的發票為二女兒出錢。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問題並不複雜,不用太擔心.
首先,我想問的是之前二女兒出錢購買,有沒有進行登記?有沒有過戶?這個很重要.
如果之前房屋已經過戶,那麼確實房屋根據登記,歸二女兒所有沒有疑問,後面的遺囑因為無權處分所以無效.
但是如果房產沒有過戶登記,僅僅是大家說說而已,產權人還是老人自己的名字,那麼只要大女兒出具的老人的醫囑真實有效合法的話,按照後面一個遺囑來分割財產. 前面的遺囑被覆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