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人辦事辦事費問題,求人辦事付5萬元好處費事沒有辦成,錢不肯還,我可以起訴他嗎

時間 2021-06-08 15:08:57

1樓:誰是楊青瑞

世上沒有辦不成的事,只有不會辦事的人。一個會辦事的人,可以在紛繁複雜的環境中輕鬆自如地駕馭人生局面,凡事逢凶化吉,把不可能的事變為可能,最後達到自己的目的。其中的關鍵是看你用什麼方法、用什麼技巧、用什麼手段。

會辦事的人,做起事來順風順水,能夠把各種各樣的事情辦得盡善盡美;會辦事的人,人生和帶來總是一帆風順,能夠取得偉大的成就。

人活著就不可能無事,大事、小事、喜事、愁事、煩心事……這些”事事非非”是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我們必須面對,必須解決。而想解決一些難辦的事,你還必須學會求助於人。那麼,如何求人辦事呢?

第一,過心理這一關

既然不能不求人,倒不如理直氣壯去求人,求人也得求得瀟灑、舒坦,求人不必虛張聲勢、空話連篇,但是也不必灰溜溜、乞哀告憐、任人奚落。

第二,選擇最佳路線和方法

如今是專業分工明確,到處找人,未必能辦成事,一定要摸清情況,找準能幫助你的人。

第三,有耐心

求助於別人,並不一定什麼事都水到渠成,對方面露難色,態度冷淡甚至表示拒絕都是可能的,你千萬不要由此就覺得自己失了面子,受了侮辱,從而失去了耐心。

第四,理解別人

有些求人辦事的人,總認為被求者一定神通廣大,辦什麼事金口一開,大筆一揮就成。實際上情況並非如此。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難處,你如果能分擔、理解這種難處,就不會感到求人辦事太難。

第五,對別人的要求不要過高

求人辦事千萬不要窮追猛打,一定要別人做到什麼地步,否則就覺得不夠意思。也就是說,求人辦事要知足,別人能辦多少就辦多少,不要勉強別人辦很難辦的事。例如,求人辦事應從最簡單的開始。

如果你訂的目標過高,使別人為難,最好求以其次;其次不成,就求再次。別人即使是舉手之勞,你也要十分珍惜。昨天我們幾個朋友在聊天時,無意中談到求人辦事話題。

有的說:“自己平素不喜歡求人的”;有的說:“當今社會不求人辦事是不可能的”。我贊成後者說法。

我們現實生活中有太多無奈,你不得不去求人。假如你是一位待業青年,希望能找到一份如意的工作;假如你是一個職員,希望能平步青雲;假如你是一名病人,希望醫生能細心為自己治病;假如你有急用,希望能籌借到一筆款子……這許許多多、大大小小的希望便構成了生活。生活會迫使你不得不去求助於別人,而是否能得到別人的“攙扶”,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你有沒有求人的技巧和策略。

有些人一提到求人就皺眉頭,甚至羞於告人,他們對求人懷有一定的偏見,認為那一定是卑躬屈膝、低三下四的。其實不然,向別人求取幫助必須是以自尊、自重、自愛為前提的,做到求而不卑、求而不倚。我認為,要想成功地求得別人的幫助,必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第一,誠懇禮貌。常言道,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禮貌待人,這是求人成功的先決條件;第二。避開忌諱。

每個人因個性和生活經歷不同,對某些言辭和舉動有所顧忌,因此幹萬不要去冒犯。《孫子兵法》上講:“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這句話同樣適用於求人的技巧。當我們有求於人的時候,首先不妨對那個人的嗜好、性情、學識和經歷等做一番偵察,然後從容前往,將會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我們誠心誠意地有求於別人,但不是一定人家就能滿足我們的要求。當我們遭到拒絕時,不要過分追究原因。的確,被拒絕心呈是很不好受的,任何人都想知道原因,但是如果窮追不捨地纏住對方,非問清原因不可,往往會破壞雙方感情。

你求人不得時,也不要過分堅持。對方既已拒絕,必有原因,如果過分堅持自己的要求,不但會使對方為難,而且也使自己陷入被動。人生不如意的事很多,又何必在區區小事上計較個沒完?

被人拒絕後要做到豁達大度,不抱成見。

當你會意出對方拒絕的心理時,不妨自己把話打斷,乾脆表示沒關係,反過來再安慰對方几句,請他不必介意。對方會感到過意不去,說不定以後會很主動地幫助你呢!

人生在世,既有風雨也有晴天,所以誰都需要別人的“攙扶”,不過,我們求人千萬不要跪著,而要做到求而不卑、求而不倚,這才是圓滿無憾的人生!

2樓:盼望天下太平

是到是合理,但是基本都不會寫的

3樓:背靠背下個世紀末

看看你表姐怎麼說???

求人辦事付5萬元好處費事沒有辦成,錢不肯還,我可以起訴他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收條的話,就沒憑據。應該不會給予受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當初是否和他有約定,比如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協議之類的,裡面有詳細的約定條款說明未辦成事退款之類的文字,如果沒有約定,這事就不好辦,不好界定。

私人給別人介紹工作收取好處費算犯法嗎?

6樓:薔祀

要根據情況具體來看:一般的介紹工作,適當收取些好處費,沒有什麼事,屬於正常,如果是承諾安排工作,以認識熟人、找人辦事為名,收取大額費用,遲遲辦不成的,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委託人要求返還費用的,應該返還,拒不返還,起訴後法院會支援委託人的。

如果是虛構事實,騙取大量錢財,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判刑並處罰金,還要退回款項。

擴充套件資料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①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

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範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智慧財產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範圍或效力範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②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裡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③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

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對於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有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之爭。

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於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係,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係。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於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係。

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係。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係說,丙的受益是基於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於乙的偷竊行為。

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係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係而具有了因果關係。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係的調節作用,應採非直接因果關係的主張。

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④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於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一標準釐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係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型別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別不同型別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

如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於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採納非統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