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拘留不服可以起訴公安機關嗎

時間 2021-06-11 15:15:51

1樓:華律網

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後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式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如果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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