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 他人財產受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哪些費用

時間 2021-06-11 15:24:13

1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2樓:天津小律師

您好: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3樓:水心鏡

除了樓上筒子說的,如果能為精神損害舉證,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4樓:u律師

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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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

5樓:悲傷de眇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本條是關於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

(一)按照所受損失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根據侵害行為及侵害人身權益內容的不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體等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一般包括積極的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其中因**而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因**護理、繼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受害人死亡所支付的喪葬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殘疾所需要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為積極的財產損失,即因侵權行為導致被侵權人實際支出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以及受害人死亡辦理喪事其親屬誤工所減少的收入;被侵權人因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減少的預期收入;被侵權人死亡的,其因死亡而不能獲得的未來一定期限內的預期收入等為可得利益的損失,即因侵權行為的發生導致被侵權人本應獲得而無法獲得的財產。

2.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對此,學說界一直存在不同認識,有的人認為,侵害他人非物質性人身權益沒有財產損害,只能通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侵害非物質性人身權的主要救濟方式。

也有的人認為,侵害他人非物質性人身權有時也會產生財產損害,應當按照其實際損害賠償。例如,某些名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如果用於廣告等商業目的,取得使用的同意一般需要付給相應的對價,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或者肖像,直接影響了其應當獲得的財產利益,這種財產損失是可計算的,因此屬於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情形。有的明星,已經與企業簽訂了肖像權獨家使用的合同,一旦其肖像被另外的企業使用,明星對於簽約企業形成違約,其違約損失就是財產損失。

有的因個人隱私被披露導致生病看病的費用,也是直接的財產損失。

在德國,侵害人格權在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之間的界限發生了變化,財產損害方式獲得了擴張。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將受害人的精神不悅以及人格的商品化可能都解釋為一種財產損害。例如,所有能夠以財產計算並且在市場中通過金錢可以獲得的利益都是財產損害。

在遭受精神損害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為了擺脫此種精神壓抑而作出了一定的花費,則此種花費也是財產損害。德國由此存在兩種理論:一種稱之為“沮喪理論”,即所有因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或者使用的機會喪失都可以作為財產損害;另一種理論是“商品化理論”,即在現代社會中,大量的生活關係都可以在當今的財產社會中通過金錢購買到,所以在造成他人精神損害,而此種精神損害又可以通過金錢加以撫慰時,則應當承認精神損害賠償,這種應當得到賠償的損害進而延伸為財產損害。

(二)按照所獲利益賠償

一些侵害人身權益的行為財產損失難以確定,尤其是在被侵權人的名譽受損、隱私被披露等侵害非物質性人身權益的情況下,很難確定財產損失。在此情形下,侵權人如何賠償,怎樣確定賠償數額是困擾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例如,某運動員身披國旗的**被企業印到產品的包裝盒上了,運動員訴企業侵權。

在此案中,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確實存在,如何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成了被關注的熱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規定的關於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確定的因素中,將“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作為其中之一,由此,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情況下,可將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作為司法實踐中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因素考慮。司法解釋對於這種獲利賠償僅限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考慮因素的範疇之內。

某省電視臺,為了提高收視率,將一個曾經下鄉知青有私生子的隱私通過談話節目故意暴露,給該知青的家庭和個人名譽造成不利影響,該知青以電視臺侵害其隱私權提起訴訟,法院以電視臺的廣告收入作為考慮因素,判決電視臺賠償五十萬元。

在總結我國的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當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財產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本條明確規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有的學者認為,侵害他人名譽、姓名、隱私等人身權益,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就是被侵權人的財產損失,只是計算財產損失的角度不同而已。

(三)獲利難以計算的賠償

本條“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是常委會三審之後增加的內容,主要針對損人不利己等獲利難以計算的情況。

侵權責任法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實踐中存在“損人不利己”的情況,有的侵權人將別人的隱私放在網路上造成很壞的影響,他自己並沒有獲利,如果在侵害他人人身權時,僅是獲利的給予賠償,沒有獲利的不予賠償,則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權益,侵權人也得不到懲罰,建議明確規定,沒有獲得利益的侵權人也應當負責任,責任大小可以通過相應的司法程式解決。根據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本條對既侵權又沒獲利的賠償作了規定。當出現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時,被侵權人與侵權人可以就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協商不一致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