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具有版權(即著作權)的,網路**一樣具有版權。如果你對該**的使用不違反下面的規定,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1)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著作。
(2)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3)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因特網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4)將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5)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6)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作品和電影)。
3樓:理性追夢
這些人將網路**據為己有,表上板泉二字,敲詐公眾人物或者商業體,違背網際網路共享大背景,遲早會被朝廷滅掉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版權案
件逐年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