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人,若因工糾紛在工作場所打傷爭執對方,沒有人舉報--違反廠規廠紀,得付醫療、誤工費、營養費;如果有人舉報,得關禁閉(15日內),同時須付對方醫療、誤工費、營養費;如打鬥不在單位內,算違反治安條例。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傷的不是特別嚴重,沒傷及內臟,也就是個輕傷,處理好了也就是民事責任,賠點醫療費醫藥費就行了;處理不好,可能要負行政責任,會被拘留幾天
3樓:匿名使用者
幾級傷要法醫鑑定過才作準,你犯傷人罪,可以拘留。對方還再民事訴訟要你在金錢上賠償。
4樓:文交天下友
應該算是輕傷,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犯罪,還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自己摔倒兩根肋骨扭曲變形一根肋骨骨折說是我自己付主要責任能申請工傷賠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受傷原因,完成工作任務造成的傷害,可以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6樓:劉永方律師
自己摔傷的,責任在自己,不屬於工傷,當然也就不存在工傷賠償。
7樓:陳芳律師
什麼時間,在什麼地方,做什麼的時候摔的,你主要責任是誰給你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是有標準的
不是說你受傷了就有賠償費
一般是工作時間,或者上下班時間沒得事故
9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你的情況屬於自己主要責任,所以是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10樓:edison大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6月22日,被3人毆打,醫院檢查4根肋骨骨折,對方需要付什麼責任,事發當時就應該拘留嘛
11樓:戚廣利
打架致人四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
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最後,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可以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