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觀的靚哥哥
公安機關會調查取證,證據確鑿後,檢察院會提起公訴。造成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樓:戚廣利
1、打架致人輕傷二級,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涉嫌犯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3、如果對法醫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4、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賠償**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
致人輕傷二級,被批捕,還在偵查階段,能向檢察院提交取保候審嗎,能成功嗎?
3樓:平民亦百姓
完全可以申請取保審,成功率20%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成功,因為批捕和取保是相對的。
輕傷二級立案後在派出所和解了,錢交給派出所的,派出所是不是應該當場辦理結案或者點取保候審手續呢?
5樓:郭某某律師
刑事和解還是得走司法程式,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才能完事,公安機關沒那麼大權力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6樓:翹翹他爹
你被騙了不是這樣的,按照規定只要是輕傷一級以上的傷害就屬於刑事案件,只要派出所己經立案,即使你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取得對方的諒解,也只是了結民事部分,但是刑事部分派出所必須要把案例移交給檢察院。派出所只要立案就無權撤案了
7樓:冒險島萌新島民
和解的錢是賠償給受害方的,還需要繳納保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