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父母作為未成年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侵權造成的賠償,是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既不是共擔責任,也不是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
如果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能通過勞動有收入,按民法通則,其已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那麼造成侵權賠償,由自己賠償,父母可以補充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小孩打人,大人賠錢。
侵權責任法32條,說的是小孩在自己的財產範圍內支付賠償費用。是支付,也就是說,小孩是無過錯的。
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大人是有過錯的。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你這個真要選,也就補充責任勉強說的過去。
3樓:呂艾
推薦答案是所問非所答,不應該被網友推薦。
未成年孩子侵權,孩子自己沒有經濟能力賠償受害人損失,監護人應該有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
《投訴建議》了取消所問非所答的推薦答案,從來都不處理。
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應該負什麼責任!
4樓:知識青年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週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樓:樂淘了
與此同時,沙雅縣的一所中學辯稱,事件發生後,經過調查,發現小林和小啊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並因吸菸發生了爭執。之後,小啊用刀刺傷了小林。平時,學校履行了教育和安全管理的義務。
小林受傷後,學校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萬元作為醫療費,學校履行了積極救治小林的義務。因此,學校在這起故意傷害事件中沒有過錯,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它要求法院駁回小林父母對學校的訴訟。
同時,傷害事件發生在被告沙雅縣的一所中學。儘管學校在事件發生後積極報警,協助調查並安排**,但學校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學校應對忽視事故管理負責,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6條、第32條、第39條、第7條、第17條、第2條的規定,裁定原告小林、被告小啊和沙雅縣一所中學的過錯責任比例分別為10%和80%。由於被告小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小啊的父母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小啊的父母賠償了小林受傷後的13000多元的物質損失。
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后,仍需支付8000元以上;學校被判賠償小林多項損失1600多元,因為沙雅縣的一所中學向小林的父母借了3萬元,用來**小林,但這筆貸款與本案的侵權債務不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所以法院建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校園裡受傷的學校負責賠償。吳表示,校園傷害事故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見侵權案件型別,是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較為典型的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有義務依法教育、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過錯的賠償責任。未成年人因第三人侵權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學生在學校課間玩耍受傷,學校是否有責任?
7樓:手機使用者
一般肇事者要付一大部分責任 校方應根據傷者的受傷情況支付一定的醫藥費 同時校方未盡到監護義務 應負相關責任 但根據事情起因 經過等綜合原因 三方都應負相關責任
8樓:咪咕長大
學校應該付一半責任,畢竟是在校期間,其餘的一半是自己的責任,學校規定不能再學校打架的!學校給予醫療上的賠償吧
9樓:楊金星
學校一定要負責任的,是管理方面的相關責任,視情節輕重要給予一定的賠償,但不是全部
10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在學校打架,按理說學校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違反校規了嗎。
不過結果特別嚴重的話,學校至少還是要作點賠償的。你可以通過父母向學校交涉。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家父母是監護人,在學校孩子出現事故的話,學校必須負責人的,管理方面還有就是校園安全方面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打斷兩顆門牙的話構成輕微傷,學校未盡到監護義務,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