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從交警隊交到檢察院,檢察院要好久才上交法院

時間 2021-06-12 12:25:33

1樓:小王的學習筆記

醉駕,是危險駕駛罪,一般是拘役6個月以下,罰金3000元左右,所以案件程式進行的比較快,

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原來是批捕科)批准逮捕,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公訴科,公訴科在一個月內審查起訴,後移送法院,法院適用簡易程式,20天結案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23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23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

2萬起。

2樓:楚墨白你楚大爺

1、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後,檢察院將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提起公訴。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這期間內法院會訊問犯罪嫌疑人。

2、檢院提起公訴後,案件會送到法院進行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一審的審限是2個月,一般審理醉駕案件都會適用簡易程式,審限就是二十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擴充套件資料: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經修訂後的最新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交管局負責人解讀,醉駕行為後果如下的:

1.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2.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3.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

4.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

5.不得入伍;

6.不得擔任新聞記者;

7.影響就業,已經就業將面臨失業;

8.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

9.面臨經濟懲罰;

10.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

11.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公司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12.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於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籤。

3樓:媽對不起我想你

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也就是說最長為一個月。

4樓:找法網

醉駕從交警隊交到檢察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