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駁回公訴:
自訴案件之所以告訴才受理,就是因為某些罪名不涉及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而是涉及個人的利益,當受害人自己覺得受到侵害需要刑法救濟的時候,受害人有權利提起控訴,這種控訴是一種受害人的權利,受害人可以選擇放棄或使用,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公訴機關提起訴訟實際就是剝奪了受害人的訴權,是非法的.......公訴機關沒有相對的義務就沒有相對的權利.....
3樓:血紅猩猩
說清楚到底是什麼罪名。
純正的告訴才處理的只有那麼四條:
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
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也是公訴的。
所以只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佔的提起了才是不當提起公訴,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的,受理的也裁定駁回起訴好了。
其餘的罪名,都是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的
案件如果移交檢察院,檢察院一定會公訴嗎?
4樓:
檢察院審查起訴。有三種處理情況,一是,認為證據不足的,補充偵查。即,打回去公安,繼續補充偵查。
二,認為證據確鑿了,但是根據他們的權利,可以不提起公訴,這就是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三,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