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藪吃承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應當經本棟建築物其他業主同意,如果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能夠證明變更為經營性用房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的,還應當經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同意。
《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