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慎重,沒有公司實際的話語權,想要規避風險是不現實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然而,現實中出現一種“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該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並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員工,與公司設立與執行沒有任何實質的關係,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將其稱之為“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願作為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與非法、合理與非合理、客觀不能與主觀不願等多種原因,願意充當“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具有圖利或幫忙或朋友面子等多種因素,在此無需詳述。
需要提醒的是擔任“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擔任“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並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概括起來分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屬於“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在行政責任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在刑事責任方面,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4)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第二,如果可以證明自己屬於“掛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檔案,仍然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在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2樓:善良的阿符
一般來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大股東擔任,主要因為公司的盈虧關係著大股東的切身利益。如果由他人代為出資,自己作為隱名股東,並無不可,但是以隱名股東的身份擔任法定代表人,則需要承擔太多的風險。
在刑法中,有很多罪名是雙罰制,即對於企業本身予以罰金,同時對於企業的負責人予以刑事處罰。如果公司的某些行為確實觸犯了刑法,那麼公安機關認定公司負責人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如果沒有確鑿的相反證據的話,該登記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人的認定依據。就算是事先已經簽訂了非常明確的隱名股東協議,畢竟被警察不斷訊問也不是那麼令人舒服的事情。
即使並未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公司行為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公司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會想辦法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拉進來作為共同被告,甚至更為嚴重的是公司可能會倒打一耙,即本來是公司的行為被推到法定代表人冒用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將公司債務歸結到法代個人債務上,並且同時公司也可能會以法代濫用自己職務行為令公司利益受損,從而提出對於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訴訟,屆時這個顯名股東&假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擔無厘頭的責任。
或許加入一個企業是想從中獲得盈利或者某些好處,然而如果對於公司並未進行深入瞭解,尤其是對於隱名股東和其他股東未有深入瞭解之前,貿然答應成為顯名股東&法定代表人,會帶來很多的法律風險。